
【法】 right to information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经】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gen; information; intelligence; tip-off
【经】 information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取得情报的权利"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译为"right to access intelligence"或"right to obtain information",指公民或特定主体依法获取政府机构、公共组织持有的非涉密信息的法定权限。该权利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国际法层面,《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确立"寻求和接受信息的权利"为基本人权,但具体实施受制于各国的国家安全立法。例如欧洲法院在"Digital Rights Ireland案"中裁定大规模情报收集需符合比例原则。该权利的行使边界常引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益平衡讨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同时规定网络运营者的数据保护义务。
注:网页引用对应以下真实来源(序号与标注对应):
“取得情报的权利”通常被称为“知情权”,是公民依法获取、知悉官方或非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知情权包含两方面:
信息占有量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例如掌握政策细节可提升监督政府效能()。现代社会中,信息作为重要资源,知情权成为保障民主机制运行的基础权利。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细节,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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