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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人的要求不予受理英文解釋翻譯、對某人的要求不予受理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verrule sb's claim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某人的英語翻譯: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要求的英語翻譯:

demand; desire; ask; challenge; claim; mandate; postulate; request; require
【計】 claimed
【化】 requirement
【醫】 demand
【經】 call; postulation; request; requisitioning; solicit

不予受理的英語翻譯:

【法】 off the docket

專業解析

"對某人的要求不予受理"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或行政程式色彩的漢語表達,其核心含義是官方或權威機構正式決定不處理、不接受或駁回某人提出的請求、申請或主張。這并非簡單的拒絕,而是基于特定規則、權限或理由作出的程式性決定。

從漢英詞典的角度,其對應的英文表達及詳細解釋如下:

  1. 核心英文翻譯與直譯解析:

    • To reject one's request/application/demand. (駁回某人的請求/申請/要求)
    • To dismiss one's claim. (駁回某人的主張/索賠 - 常用于法律語境)
    • To decline to accept/entertain one's request. (拒絕接受/考慮某人的請求 - 更正式)
    • To refuse to process one's application. (拒絕處理某人的申請)
    • 直譯分解:
      • "對某人": To someone; Regarding someone's...
      • "的要求": request; demand; application; claim (具體用詞取決于上下文)
      • "不予": not to give; to refuse to; to decline to
      • "受理": accept (for processing); entertain; take up; handle; adjudicate (裁決)
  2. 核心含義與適用場景:

    • 程式性駁回: 強調該決定是在一個正式的程式框架内作出的。例如,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立案條件而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全或不屬于其職權範圍而決定不予受理 。
    • 基于規則或權限: 不予受理的決定通常不是隨意的,而是基于明确的法律規定、規章制度、程式要求或機構自身的權限範圍。例如,申請的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範圍 ;提交的請求超過了法定期限 。
    • 不進入實質審查: 與"駁回請求"(可能在審查後認為理由不成立)不同,"不予受理"通常意味着該請求/申請未能滿足進入正式審查或處理程式的門檻要求,因此機構不會對其内容進行實質性的審理或評估 , 。
    • 正式性與權威性: 該表達常用于法院、政府機關、仲裁機構、監管機構等具有公權力或管理職能的部門作出的正式決定或通知中 , 。
  3. 關鍵區别與近義詞辨析:

    • vs. "拒絕": "拒絕" (to refuse; to reject) 含義更廣,可用于任何場合的否定回應,語氣可正式也可非正式。"不予受理"則特指在官方或正式程式中的駁回,更具專業性和程式性色彩。
    • vs. "駁回": "駁回" (to reject; to overrule; to dismiss) 常用于指在已經進入審理程式後,對請求的實質内容進行審查後作出的否定決定。而"不予受理"通常發生在程式啟動之前或之初,因程式性原因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 。

"對某人的要求不予受理" 翻譯成英文時,最常用的是to reject [one's request/application] 或to dismiss [one's claim],具體詞彙需根據上下文(法律、行政、仲裁等)選擇。其核心内涵是官方機構依據規則或權限,在程式上決定不處理、不審查或不接受某人提出的特定請求或主張,強調決定的程式性、正式性和權威性。

來源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對某人的要求不予受理”是指相關機構或部門經審查後,認為該請求不符合受理條件或程式,從而拒絕接受并處理該要求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一、基本定義

不予受理是程式性處理行為,常見于司法、行政等領域。例如:

二、主要原因

  1. 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
    例如重複起訴(如離婚案件6個月内無新理由再次起訴)、超出訴訟時效,或請求事項與機構職能無關。
  2. 材料或程式缺陷
    包括材料缺失、證明文件不足,或未按法定流程提交申請。
  3. 法律明确禁止受理
    如某些案件在法定禁止起訴期内提出,或請求内容違反法律規定。

三、法律特征

四、後續應對建議

  1. 補充材料或修正請求:根據機構反饋完善申請内容。
  2. 申請複議或上訴:針對司法裁定,可通過法律途徑申訴。
  3. 選擇其他解決途徑:如調解、仲裁或向其他有權機構重新申請。

五、與“駁回起訴”的區别

“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審查階段,而“駁回起訴”是立案後經審理認為請求無法律依據時的處理結果。

該表述強調對請求的“程式性拒絕”,需結合具體場景分析原因,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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