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擔保的債權人英文解釋翻譯、取得擔保的債權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ecured creditors
分詞翻譯:
取得的英語翻譯: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擔保的英語翻譯: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經】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債權人的英語翻譯: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專業解析
取得擔保的債權人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取得擔保的債權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ecured creditor",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債務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擔保(如抵押、質押、保證等)以确保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其核心特征為:
- 優先受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擔保物權賦予債權人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從擔保物價值中受償的權利。
- 風險緩釋機制:擔保的設立降低了債務人違約時的損失風險,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篇(UCC Article 9)規定,擔保權益的登記可确立債權人對擔保物的法定優先權。
法律定義與實務要點
- 擔保形式:包括動産抵押(如設備)、不動産抵押(如房産)、權利質押(如股權)等,需符合《民法典》第427條的書面合同要求。
- 執行程式:若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通過司法拍賣或協議處置擔保物,需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5條的程式規定。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民法典》全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 美國《統一商法典》: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網絡擴展解釋
取得擔保的債權人是指通過法律或合同約定,在債務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財産上設定擔保物權,從而享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其核心特征如下:
1.定義與法律依據
- 有擔保債權人是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産(如抵押物、質押物)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就該財産優先受償。
- 法律依據主要包括《民法典》第387條和《企業破産法》第109-110條,明确擔保物權的設立及優先受償規則。
2.權利内容
- 優先受償權:在債務人破産或違約時,有擔保債權人可優先從擔保財産中受償,優于普通債權人。
- 權利延伸:若優先受償後仍有未清償債權,剩餘部分轉為普通債權;若放棄優先權,則全部債權轉為普通債權。
- 擔保範圍:通常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如拍賣費用)。
3.擔保物權的設立方式
- 通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設立,例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需符合《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形式要求。
- 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或第三方(如保證人),需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
4.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 與普通債權人:普通債權人無特定財産擔保,受償順序靠後。
- 與擔保權人:二者通常指同一主體,但“擔保權人”更強調對擔保物的支配權。
5.權利義務的特殊性
- 有擔保債權人需承擔監督擔保財産的義務,防止債務人損害擔保物價值。
- 擔保物權效力依附于主債權,主債權無效則擔保物權通常無效。
取得擔保的債權人通過法律賦予的優先受償權強化了債權實現保障,但其權利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式和合同約定。相關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可參考《民法典》及《企業破産法》具體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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