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animity
collectivity; ensemble; entireness; in a body; whole
【計】 TOT
【經】 population; total
concur; accord; coincide; comport with; concert; concord; conform
correspond with
【計】 unifying
【醫】 pari passu
【經】 accord; articulate; reconciliation
在漢英詞典的釋義體系中,"全體一緻"對應的核心英文翻譯為"unanimous",指群體中所有成員對某項決議、觀點或決定達成完全共識的狀态。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界定,該術語在法律語境中特指"經全體投票人同意而無需任何反對票即可通過決議的表決方式"。
這一概念在實踐層面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牛津英語詞典》曆史語料庫顯示,該詞源于拉丁語"ūnus"(單一)與"animus"(意志)的組合,自15世紀起逐漸形成現代法律術語含義。在當代應用中,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協商一緻"決策機制,實際上是對全體一緻原則的改良運用。
需注意與"consensus"(共識)的細微差異:前者強調形式上的完全同意,後者側重實質意見的統一。這種區别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有明确闡述。日常使用中,常見于公司章程修訂、國際條約籤署等需要絕對合意的場景。
“全體一緻”是一個常用于法律、組織決策或協議場景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所有相關方對某一事項的同意或認可完全一緻,沒有任何反對意見。以下是具體解釋:
無異議原則
指在決策過程中,所有參與者必須達成完全相同的意見,即使存在一人反對,該決策也無法通過。例如,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一票否決權”即基于全體一緻原則。
適用範圍
常見于需要高度共識的場合,如國際條約籤署、公司章程修訂、司法陪審團裁決等。例如,某些國家憲法修正案需議會全體成員一緻通過。
國際法與政治
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重大決議的表決需全體一緻,任一國家反對即導緻決議無效(如戰争授權、制裁等)。
公司治理
部分公司章程規定,涉及公司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項需全體股東一緻同意,以保護小股東權益。
司法審判
某些司法體系要求陪審團對被告定罪必須全體一緻,避免少數意見被忽視(如美國聯邦刑事審判)。
優點
缺點
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中的“全體一緻”要求,可進一步提供背景信息以便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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