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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陪審團的英文解釋翻譯、不要陪審團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on-jury

分詞翻譯:

不要的英語翻譯:

don't; fain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專業解析

"不要陪審團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waiver of jury trial"或"non-jury trial",指訴訟當事人自願放棄由陪審團參與審判的權利,選擇由法官單獨審理案件的司法程式。該制度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國家的刑事和民事訴訟中。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陪審團放棄需符合三個要件:

  1. 當事人明确知曉陪審團審判的憲法權利(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
  2. 自願且理智地作出放棄決定
  3. 經法庭正式核準并記錄在案

在刑事領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Patton v. United States案(1930)确立:重罪被告人經本人同意可放棄陪審團審判,但需經檢察官和法院共同批準。民事案件中,《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9條允許雙方通過書面約定選擇法官單獨審理。

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形包括:

中國大陸法系雖未設立陪審團制度,但《人民陪審員法》規定的參審制與英美陪審制存在本質區别。研究比較法時可參考《比較民事訴訟法》(範愉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中關于對抗制訴訟模式的論述。

網絡擴展解釋

“不要陪審團的”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司法審判中不采用陪審團制度的程式或案件類型。以下是詳細解釋:

1.詞義解析

該詞組對應英文“non-jury”,直譯為“無陪審團的”,常見于法律語境中,表示某些案件或司法程式不通過陪審團裁決,而由法官單獨審理或合議庭決定。

2.適用場景

3.制度背景

4.争議與選擇

支持者認為無陪審團可提升效率,反對者則擔憂缺乏公衆監督。部分國家允許當事人根據案情自主選擇是否啟用陪審團。

如需進一步了解各國陪審制度的差異,可參考法律文獻或比較法研究資料。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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