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pse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invalidation; lapse
【計】 out-of-order
【化】 abatement; fail(ure); out of service; out-of-run
【醫】 inactivation
【經】 cease to have effect; lapse
權利失效(Lapse of Right)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權利人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内行使權利,導緻該權利喪失法律強制力保護的狀态。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三點:(1)權利人明知或應知自身權利存在;(2)存在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事實;(3)義務人據此産生合理信賴,認為權利人不再主張權利。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術語"Prescription"常指通過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導緻權利消滅的制度。例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将"lapse of right"定義為"the termination of a right due to failure to exercise it within a specified time or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因未在特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權利而導緻權利終止)。
我國《民法典》第192條明确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該條款構成權利失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的債權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義務人自願履行的除外。
需特别注意的是,權利失效不同于權利消滅,其法律效果僅産生抗辯權而非實體權利消亡。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性,避免因"權利休眠"導緻的法律關系長期不确定狀态。
權利失效(Verwirkung)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指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導緻義務人基于誠信原則産生信賴,認為權利人不再主張權利時,該權利将無法再行使。以下是詳細解釋:
權利失效源于德國民法,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内不行使權利,且根據具體情境使義務人正當信賴其不再行使時,基于誠信原則,權利人不得再主張該權利。例如,長期未追讨債務可能導緻債權人喪失權利。
權利失效後,權利人無法再主張權利,且該限制不依賴法律規定,而是基于司法實踐中誠信原則的適用。
權利失效原則在司法中用于防止“權利休眠”導緻的利益失衡,尤其在合同糾紛、物權争議中常見。例如,長期未主張的合同解除權可能因對方已履行新約定而失效。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搜狗百科、中國法院網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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