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ssignable of authority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onsign; devolve; entrust; leave; submit; trust; commission; commitment
【經】 accredit; assignation; consignment; delegation; entrust; leave in trust
mandate; refer
權力可委托(quánlì kě wěituō)指特定主體依法将自身享有的權力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行使的法律行為。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delegable power" 或"power capable of delegation",強調權力的可轉移性及受約束性。其核心含義可從三方面闡釋:
權力(Power)
漢語中“權”本義為秤錘(《說文解字》),引申為權衡、支配力;“力”指能力。法律術語中特指法定主體支配他人或資源的強制性能力,如行政權、代理權。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00年。
委托(Delegation)
源自“委”(托付)與“托”(寄放),《三國志》已有“委以重任”用例。法律上指委托人将事務交予受托人處理,需符合法定程式與權限範圍。
來源:《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
在英美法系中,"delegable power" 需滿足三大要件:
憲法或法律未明令禁止委托的權力(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5 U.S.C. § 551)。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019.
委托方仍對權力行使後果負責(delegatus non potest delegare原則例外)。
來源:Chitty on Contracts (34th ed.), Sweet & Maxwell, 2021.
需書面授權并公示委托範圍(如《民法典》第165條)。
不可委托的情形包括: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行政強制法》第17條。
結論:權力可委托的本質是法定主體在合規框架下,将非專屬權力的實施責任暫時轉移,同時保留最終問責權。這一機制平衡了行政效率與權力制衡,構成現代法治的重要實踐。
“權力可委托”指權力持有者将自身權力交予他人或機構代為行使的行為,需通過法律程式明确權責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權力委托是委托人通過法律文書(如委托書)将自身合法權力轉交被委托人行使的過程。例如,企業法人委托律師處理訴訟事務,或政府機關委托下級部門執行特定職能。
法律性質
委托屬于雙方合意行為,需委托人明确同意并籤署文件。與單方行為的“授權”不同,委托強調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責任歸屬
被委托人在權限内行使權力時,法律責任由委托人承擔。例如,若代理人按委托書籤訂合同,相關法律後果由委托人負責。
權限限制
委托範圍需與具體事項匹配,不同事務對應不同權限。如房産交易委托需明确可籤署合同、辦理過戶等具體權利。
對比項 | 委托 | 授權 |
---|---|---|
法律基礎 | 雙方協議(需書面文件) | 單方行為(可口頭或書面) |
責任承擔 | 委托人承擔 | 被授權人可能部分擔責 |
應用場景 | 民事代理、行政事務 | 組織内部管理、職務分配 |
(依據)
示例: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員工籤署合同,需在委托書中明确合同類型、金額上限及有效期。若員工越權籤約,公司仍可能需對善意第三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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