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利在法律與倫理框架中指代個人或群體依法享有的行為自由與利益主張。其核心内涵可分為三方面:
法定授權性
權利來源于國家立法或國際條約的明文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确将民事主體權利細分為人身權、財産權等法定範疇。牛津法律詞典将其定義為"法律體系承認并保護的利益主張"。
道德正當性
《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強調權利包含道德維度,如生命權、尊嚴權等自然權利無需成文法确認即具正當性。這種特性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得到普世性确認。
對抗性特征
《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權利對應特定義務主體,如合同權利對應締約方履約義務,政府保障公民權利對應公共治理責任。該特征在普通法判例體系中尤為顯著。
可訴性邊界
《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權利須具備司法救濟途徑,當權利受侵害時可啟動法律程式主張救濟,此為權利區别于道德主張的關鍵要素。
漢英語境差異方面,中文"權利"對應英文"rights",但英語中"right"兼具"正确"與"權利"雙重含義,而漢語通過構詞法分離該概念,更突出其法定屬性。這種差異在比較法研究中具有重要學術價值。
“權利”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和社會概念,通常指個人或群體依法或依據社會規範所享有的權力與利益的結合體。以下是其核心含義的詳細解析:
權利是法律賦予個體或組織的合法資格,即通過法律認可并保護的特定行為自由或利益。例如:
權利通常與義務對應。例如:
權利是維護個人尊嚴、自由和社會公正的基礎,其邊界需通過法律與社會共識不斷平衡。理解權利的同時,也需關注其伴隨的責任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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