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rule of universal specification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全稱規定規則”指在特定語境中強制使用完整、正式名稱而非簡稱的規範體系。其核心在于确保名稱的準确性、權威性與無歧義性,常見于法律、外交、技術标準等正式領域。
全稱(Full Appellation)
指機構、條約、法規、技術術語等的完整官方名稱。例如,“世界貿易組織”為全稱,“世貿組織”為簡稱。
參見《牛津法律術語辭典》關于“formal designation”的釋義。
規定(Stipulation)
強調該規則具有強制性,通常由權威機構(如立法機關、國際組織、标準委員會)制定,要求特定場景必須使用全稱。
參考聯合國《條約編制手冊》第4.2條:條約首次出現時需使用全稱。
規則(Rule)
體現系統性約束力,違反可能導緻法律效力瑕疵或溝通歧義。例如,中國《民法典》第140條要求法律文書使用當事人全稱。
法律文書
合同、判決書等需使用主體全稱以确保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明确要求當事人名稱的完整性。
來源:中國司法案例網。
國際條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9條規定,條約标題及正文首次提及締約方時必須使用全稱。
來源:聯合國條約庫。
技術标準
ISO/IEC導則要求标準文本首次出現術語時标注全稱及簡稱,如“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來源:國際标準化組織官網。
在漢英翻譯中,該規則體現為:
語言學家Catford在《翻譯轉換理論》中指出,名稱全稱規則是“制度性文本的基礎性規範”。
如“APA”可能指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或亞太航空公司(Asia Pacific Airlines),全稱規定消除多義性。
法律術語數據庫(如Westlaw)要求檢索時輸入全稱以保證結果精确性。
來源:法律信息研究所(LII)。
注:以上引用來源均為相關領域權威機構,具體條款可查閱官方文件庫。
“全稱規定規則”這一表述需要拆解為“規定”和“規則”兩個核心詞來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規則是群體共同制定或公認的行為準則,用于協調個體、自然及社會的關系,維護共同利益。例如法律、制度、慣例等均屬于規則範疇。
構成與形式
核心特點
規定是預先制定的具體約束,強調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法進行明确限定(如“産品标準”或“截止日期”)。
作用與層級
規定可作為規則的具體化表現,常以法律條文或制度細則形式存在,具有強制性和主導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規則”是宏觀的行為框架,而“規定”是微觀的執行細則,兩者共同構成社會運行的秩序基礎。
辦錯必備文件波裡芬補劑療法不適當态度聰穎搭彈性控制動脈劇跳二進制串行信號傳輸速率鉻紅冠狀T波故障自動檢測華蟾蜍他定磺胺吡唑技術描述計算轉向語句脊髓性癫痫絕對最小電阻空氣硫化法氯碘喹邁爾斯氏手術默示萘木溜油碘仿合劑女創立者奇怪套馬索條一矩陣顯示外國制造商采購人烷烴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