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tual total los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全部損失"對應的專業術語為"total loss",指保險标的物遭受完全損毀或滅失的保險事故狀态。根據國際通行的海上保險條款,該概念包含兩個核心類型:
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指保險标的物完全滅失或損壞程度達到無法恢複原狀的狀态,例如船舶沉沒後無法打撈。中國《海商法》第245條将其定義為"保險标的發生保險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
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當修複費用超過标的物實際價值時成立,常見于海運保險領域。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0條規定,若避免實際全損所需費用超過标的物價值,或修複費用超過修複後的價值,均可構成推定全損。
該術語的判定标準在不同法系中存在細微差異。美國法院在_Bean v. St. Paul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_案中确立"三重标準":物理損毀程度、修複可行性、修複經濟合理性。而中國司法實踐中更注重标的物功能喪失的客觀事實認定。
權威參考文獻:
全部損失(Total Loss),簡稱全損,是保險和國際貿易中的專業術語,指保險标的因事故導緻完全滅失或喪失經濟價值,無法修複或修複成本超過其實際價值的情況。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全部損失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保險貨物全部滅失或可視為全部損失的情況。例如:
分類
貨物領域
車輛保險
全部損失的核心是“整批不可分割”和“經濟價值完全喪失”,需結合具體場景(如海運、車險)判斷。如需完整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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