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audulent representation
cheat; fraud; humbug; swindle; trick
【經】 bad faith; false pretence; fraud
state; present; presentation; representation; mention; statement
【醫】 statement
【經】 represention
欺詐性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是英美合同法與侵權法中的核心概念,指一方在交易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事實或隱瞞關鍵信息,導緻對方基于錯誤認知作出不利決策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構成要件包含以下五方面:
虛假陳述的客觀存在 包括對事實的錯誤陳述(如僞造財務報表)或對法律的誤導性說明(如曲解合同條款效力)。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行為需具備"實質性"特征,即足以影響理性人的判斷。
主觀故意狀态 行為人明知陳述内容虛假或罔顧事實真僞,此區别于過失性錯誤陳述。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526條特别強調"欺騙意圖"的構成必要性。
誘導性因果關系 受害方需證明其決策直接源于該虛假陳述,如籤訂不利合同或進行錯誤投資。英國《1967年虛假陳述法案》第2(1)條規定了賠償責任的觸發機制。
損害結果的可量化性 典型損害形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如合同價款損失)、間接損失(如商譽損害)及恢複原狀成本。中國《民法典》第148條亦規定受欺詐方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救濟途徑 受害方可主張撤銷合同、請求損害賠償或主張侵權責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針對證券欺詐的處罰标準,最高可處違法所得三倍罰金。
欺詐性陳述指在民事或法律行為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相或歪曲事實,以誘使他人作出錯誤決策的行為。以下是其核心特征與法律定義:
構成要件
根據和,欺詐性陳述需滿足三個條件:
法律後果
與其他虛假陳述的區别
欺詐性陳述屬于“故意虛假陳述”,區别于“疏忽性虛假陳述”或“無意的虛假陳述”。例如,指出,非故意的錯誤陳述可能僅需賠償,而欺詐性陳述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示例場景:
某公司高管明知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仍向投資人展示以獲取融資,即構成欺詐性陳述。投資人可據此主張合同無效并索賠(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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