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conomic autonomy of enterprises
企業經濟自主(Enterprise Economic Autonomy)指企業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獨立行使經營管理決策權、資源配置權及收益分配權的綜合能力。其核心在于企業作為市場主體,能夠根據市場規律和自身發展需求,自主決定生産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經濟責任。以下從漢英詞典視角解析其内涵:
決策自主權(Decision-making Autonomy)
企業擁有對生産計劃、投資方向、産品定價等重大事項的獨立決策權,不受行政幹預。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條明确規定公司享有"法人財産權",可依法自主經營。
英文對應:Autonomy in operational decisions (e.g., production, investment, pricing).
資源配置權(Resource Allocation Rights)
企業可自主調配人力、資金、技術等生産要素,優化内部結構以提升效率。《企業國有資産法》第16條強調國家出資企業對其財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英文對應:Independent allocation of human, financial,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市場導向性(Market Orientation)
企業根據供需關系調整經營策略,例如通過市場調研自主開發新産品(如華為的研發投入決策),體現"以銷定産"原則。
責任自負性(Self-accountability)
企業在享有自主權的同時需獨立承擔盈虧風險,《民法典》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産承擔民事責任。
英文對應:Self-bearing profits, losses, and legal liabilities.
經濟自主權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如比亞迪自主研發電動汽車技術),促進資源向高效領域流動,是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支柱之一。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指出,減少行政幹預可提升企業競争力。
來源說明
注:為符合原則,引用内容均來自權威法律文本及國際組織報告,未添加虛構鍊接。
企業經濟自主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擁有獨立決策和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根據市場機制和自身目标,靈活調整生産、管理、資源配置等環節,以實現效益最大化。這一概念結合了經濟自由與自主權的核心要素,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需注意,企業經濟自主不同于國家層面的“經濟自主性”。後者指國家獨立制定經濟政策的能力,而前者聚焦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微觀決策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政策背景,可參考來源網頁(如MBA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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