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略”在漢英詞典中對應的英文翻譯為“aggression”,指一個國家或群體通過武力、政治或經濟手段,侵犯他國領土、主權或利益的行為。根據《聯合國憲章》第39條,侵略行為是“威脅或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核心表現,國際法院(ICJ)将其定義為“使用武力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行為”。
從語言學角度,漢語“侵略”包含兩層核心語義:
權威文獻中,“侵略”的判定需滿足三個條件:武力使用規模、國家主導性及違反國際法(如《侵略定義公約》第1條)。
“侵略”指一國或群體以強制手段侵犯他國或他人的主權、領土、利益或文化等,通常帶有非正義性和破壞性。具體可分為以下類型:
軍事侵略
最直接的暴力形式,表現為武裝入侵他國領土、發動戰争或占領,例如曆史上殖民擴張行為。國際法(如《聯合國憲章》)明确禁止此類行為,視其為嚴重國際罪行。
政治侵略
通過颠覆政權、幹涉内政、扶植傀儡政府等手段,破壞他國政治獨立。例如通過資助反對派或操控選舉實現控制。
經濟侵略
以不平等貿易、資源掠奪、金融操控等方式損害他國經濟主權。殖民時期的資源榨取或現代某些國家的經濟制裁濫用均屬此類。
文化侵略
強勢文化通過意識形态輸出、語言壓制或媒體滲透,削弱本土文化認同。例如殖民時期強制推行宗主國語言與價值觀。
生态侵略
跨國污染、非法資源開采或生物入侵等行為,破壞他國生态環境。如工業廢物跨境轉移或入侵物種導緻的生态失衡。
核心特征:侵略行為具有主動性、侵犯性和非對稱性,通常伴隨權力不對等。國際社會普遍譴責侵略,但界定需結合具體情境,例如自衛反擊不屬侵略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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