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l against finding
【法】 discontentment; under protest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服裁判的上訴”指當事人對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有異議時,依法向上一級司法機關請求重新審理的法律救濟程式。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中文釋義
“不服裁判”指當事人對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裁決的内容或程式不認可;“上訴”則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的請求。該程式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176條、《刑事訴訟法》第227-244條及《行政訴訟法》第85-89條規範,當事人需在法定期限(通常判決書送達後15日内)提交上訴狀。
英文對應譯法
權威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譯為“Appeal against a decision”,強調對裁決的異議性上訴。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則定義為“Appeal from a judgment”,特指針對司法裁判的上級複審程式。
適用範圍
程式核心要件
上訴的法律效果
啟動上訴後,原判決暫停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55條),但涉及贍養費、撫養費等緊急情形除外。上級法院可能維持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與相近概念區分
法律文件
專業詞典與文獻
以上解析綜合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及權威法律工具書,明确術語的法律内涵、程式規則及實踐應用場景。
以下是對“不服裁判的上訴”的詳細解釋:
不服裁判的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其核心目的是通過上級法院的審查,糾正可能存在錯誤的一審裁判。
上級法院審理後可能作出以下處理: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流程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64-165條()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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