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ulsory purchase order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requisition by purchase
【經】 expropriation; requisition by purchase; want to purchase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強制征購令(Compulsory Purchase Order)是政府或授權機構依法強制取得私人財産的行政措施,常見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或城市更新項目。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明确的程式要求和法律約束力,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法定授權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政府為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土地并給予補償。英國《1965年強制征購法案》(Compulsory Purchase Act 1965)規定,征購程式需通過議會特别決議授權,并公示征購範圍與補償标準。
公共利益要件 世界銀行《征地操作手冊》明确,強制征購需符合交通、能源、教育等公共用途,禁止商業開發濫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強調需通過"必要性審查",确保項目具備不可替代的公益屬性。
補償機制規範 香港《土地收回條例》第124章規定,補償金額須參照征購時市場價值,包含土地附着物損失及搬遷費用。歐盟《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要求成員國保障"財産權與公共利益平衡",補償争議可訴諸獨立仲裁機構。
該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需嚴格遵循比例原則,即征購範圍不得超出項目實際需求。牛津法律詞典特别指出,強制征購令的籤發必須附帶詳細的"替代方案論證報告",證明無其他可行選址方案。
“強制征購令”是指政府基于法律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強制購買私有財産(如土地、物資等)的行政命令,通常用于公共事業或緊急需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強制征購是國家行使行政權力,依法強制取得私有財産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強制性”,即無需所有者完全自願,但需符合法定程式并給予合理補償。
應用場景
補償機制
根據法律規定,強制征購需對所有者進行經濟補償。例如,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需按市場價格補償,但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議(如中“生産隊不同意”的情況)。
争議與限制
強制征購可能引發社會矛盾,需平衡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産權。部分國家要求通過司法審查或公衆聽證确保程式合法性,避免權力濫用。
提示:強制征購令的具體實施因國家和地區法律而異,通常伴隨嚴格的法定條件和申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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