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bligatory term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強制性條款"對應的英文術語為"mandatory provisions"或"compulsory clauses",指法律體系中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的規範。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53條,此類條款具有以下三個核心特征:
法律約束力
表現為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例如《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社會保險條款,即便勞資雙方籤訂補充協議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義務。
不可排除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涉及公共利益的條款不受當事人意思自治影響。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禁止商家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適用範圍分層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将強制性條款分為效力性規定與管理性規定,前者如建設工程合同資質要求,違反将導緻合同無效;後者如外資企業設立備案程式,不必然影響合同效力。
在國際商事領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7條将強制性條款定義為"不得通過協議損減的規則",特别適用于反壟斷、外彙管制等跨國交易場景。
根據《公司法》相關法律條款及權威解釋,強制性條款的定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強制性條款是指由法律或行政法規直接規定,公司章程不得對其内容進行變更或排除適用的規範。這類條款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公司必須嚴格遵守。例如《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否則無法辦理工商登記。
法定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
針對股東會、董事會職權等法定事項,法律直接規定具體内容。例如:
任意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
雖屬公司章程自主約定事項,但涉及特定程式時仍需遵守法定标準。例如:
這類條款通過維護交易安全(如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如表決權比例限制)、規範公司治理結構(如監事會的法定監督職能)等機制,平衡公司自治與公共利益。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條内容,可參考《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章相關章節,或通過律圖網等專業法律平台獲取完整司法解釋。
薄膜微電子備用機組鼻咽出庫通知單達瑪膠非閘工作長度果實主義焦燥的加速定理經濟周期的信貸理論靜力試驗經期白帶靠岸老年内障卵狀糠疹癬菌洛倫茨氏征氯化五氨絡高钴民主模式分類器尼卡地平拟平行處理神經性甲痛濕菌素視網膜脫離司法援肋縮寫标記昙花一現的逃跑者同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