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ndatory arbitra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arbitrate; arbitration
【經】 arbitrage; arbitrate; arbitration
強制公斷(Compulsory Arbitration)是法律術語中一項具有約束力的争議解決機制,指在特定情形下,争議雙方必須接受第三方權威機構(如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且該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這一概念常見于勞動法、國際貿易法及公共政策領域,旨在通過法定程式避免糾紛長期懸置,保障社會秩序穩定。
從法律構成角度分析,強制公斷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司法實踐中,該制度常見于兩類場景: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如電力、鐵路運輸行業集體合同糾紛),二是跨境貿易中當事人約定采用國際商會(ICC)仲裁規則的情形。權威法律辭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無需當事人合意即可啟動的法定仲裁程式",這與中國司法部對特殊類型糾紛的管轄規定形成學理呼應。
根據現有資料,“強制公斷”這一表述在法律領域并非标準術語。結合搜索結果,可能涉及以下兩個概念的組合理解:
根據的定義,強制公證(又稱法定公證)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确規定某些法律行為、事實或文書必須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不動産贈與合同、涉外收養等情形,當事人必須辦理公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無效。這類公證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特定民事經濟活動進行規範的重要方式。
根據解釋,“公斷”指由第三方對争議進行裁決的行為,近義詞為“仲裁”。其特點包括:
若将兩者結合,可能指法律強制要求特定争議必須通過仲裁解決的情形。但需注意:
建議核實具體語境,或補充說明應用場景以獲得更精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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