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emptory writ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法】 appearance order; warrant of appearance
"強制被告出庭令"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為"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系法庭籤發的正式司法命令文件,要求特定人員在規定時間到庭作證。該令狀包含三項核心要素:明确的應訴對象身份信息、具體出庭時間地點要求,以及未履行義務将面臨藐視法庭罪的刑事處罰警示。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5條,該令狀可由法院書記官、公證人或律師籤發,適用于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式。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的"證人出庭令"與之功能相近,但籤發主體限定為人民法院。
該令狀的執行程式包含三個階段:首先由申請方向法院提交書面請求并說明必要性,經法官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後籤發,最後由法警或司法警察負責送達。被傳喚人可基于健康原因、軍事任務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法定事由申請豁免。
參考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實務解釋,“強制被告出庭令”是法院為确保訴訟程式進行而采取的一種司法強制措施,具體含義如下:
強制被告出庭令指法院通過籤發書面命令,要求被告必須到庭參與訴訟程式的法律文書。其英文對應為“peremptory writ”,主要用于解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問題。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提示:該令狀的實際使用頻率較低,法院更傾向于通過傳票和法律責任告知促使當事人主動到庭。若需進一步了解強制措施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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