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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被告出庭令英文解釋翻譯、強制被告出庭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eremptory writ

分詞翻譯:

強制的英語翻譯: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被告的英語翻譯: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出庭令的英語翻譯:

【法】 appearance order; warrant of appearance

專業解析

"強制被告出庭令"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為"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系法庭籤發的正式司法命令文件,要求特定人員在規定時間到庭作證。該令狀包含三項核心要素:明确的應訴對象身份信息、具體出庭時間地點要求,以及未履行義務将面臨藐視法庭罪的刑事處罰警示。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5條,該令狀可由法院書記官、公證人或律師籤發,適用于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式。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的"證人出庭令"與之功能相近,但籤發主體限定為人民法院。

該令狀的執行程式包含三個階段:首先由申請方向法院提交書面請求并說明必要性,經法官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後籤發,最後由法警或司法警察負責送達。被傳喚人可基于健康原因、軍事任務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法定事由申請豁免。

參考來源:

  1. 美國聯邦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45條 (www.uscourts.gov/rules-policies)
  2. 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www.npc.gov.cn/zgrdw)
  3. 法律百科全書中美司法制度比較研究 (www.lawrefbook.com)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實務解釋,“強制被告出庭令”是法院為确保訴訟程式進行而采取的一種司法強制措施,具體含義如下:

一、基本定義

強制被告出庭令指法院通過籤發書面命令,要求被告必須到庭參與訴訟程式的法律文書。其英文對應為“peremptory writ”,主要用于解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問題。

二、適用情形

  1. 民事訴訟:

    • 一般情況下,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決,而非強制出庭(如離婚、債務糾紛等普通案件)。
    • 特殊情形下(如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法院可采取強制措施。例如:被告可能被拘傳或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
  2. 刑事訴訟:

    • 若被告為案件關鍵當事人且存在逃避訴訟的行為,法院可強制其到庭。但法律對強制措施的執行程式有嚴格限制,需由院長籤發令狀,并由法警或公安機關執行。

三、法律依據

四、執行程式

  1. 法院需書面通知被告,明确到庭時間、地點及法律後果。
  2. 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法院可籤發強制出庭令,由法警采取強制帶離措施。
  3. 若被告暴力抗拒,可能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可處10日以下拘留或罰款。

五、例外情形

提示:該令狀的實際使用頻率較低,法院更傾向于通過傳票和法律責任告知促使當事人主動到庭。若需進一步了解強制措施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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