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emptory writ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计】 brute force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经】 respondent
【法】 appearance order; warrant of appearance
"强制被告出庭令"对应的英文法律术语为"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系法庭签发的正式司法命令文件,要求特定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庭作证。该令状包含三项核心要素:明确的应诉对象身份信息、具体出庭时间地点要求,以及未履行义务将面临藐视法庭罪的刑事处罚警示。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该令状可由法院书记官、公证人或律师签发,适用于民事及刑事诉讼程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的"证人出庭令"与之功能相近,但签发主体限定为人民法院。
该令状的执行程序包含三个阶段:首先由申请方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必要性,经法官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签发,最后由法警或司法警察负责送达。被传唤人可基于健康原因、军事任务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事由申请豁免。
参考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实务解释,“强制被告出庭令”是法院为确保诉讼程序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具体含义如下:
强制被告出庭令指法院通过签发书面命令,要求被告必须到庭参与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其英文对应为“peremptory writ”,主要用于解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问题。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提示:该令状的实际使用频率较低,法院更倾向于通过传票和法律责任告知促使当事人主动到庭。若需进一步了解强制措施细节,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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