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ystem of universal election
普通選舉制(General Electoral System)指公民普遍享有平等選舉權的政治制度,其核心是保障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不受財産、性别、種族等因素限制參與選舉。英文對應術語為"Universal Suffrage" 或"General Electoral System",強調選舉權的普遍性與平等性。其核心特征包括:
普遍性原則(Universality)
除法定限制(如年齡、國籍、精神狀況)外,所有成年公民均享有選舉權。例如,中國《選舉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
平等性原則(Equality)
每位選民在選舉中擁有同等價值的投票權,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這排除了基于身份或財産的複數投票制。
直接性原則(Directness)
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或公職人員,而非通過間接選舉人(如選舉人團制度)。現代民主國家多采用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結合的模式。
無記名投票(Secret Ballot)
采用匿名投票方式(如投票站填寫選票),保障選民自由表達意願,避免脅迫或賄選幹擾。
該制度起源于19世紀歐美民主運動,旨在打破貴族或特權階層對政治權力的壟斷。牛津大學出版社的《牛津法律詞典》将其定義為:"公民普遍享有參與選舉立法機關代表或公職人員的權利,不受財産、性别或種族歧視"(Oxford Dictionary of Law)。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亦明确:"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體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 21)。
普通選舉制是現代代議制民主的基石,通過保障公民政治參與權,實現政權合法性與公共政策代表性的統一。
普通選舉制(又稱普選制)是指成年公民普遍享有選舉權的制度,其核心是保障公民平等參與政治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原則
普通選舉制強調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即所有成年公民不分性别、種族、宗教信仰、財産狀況等,均享有選舉權。這一制度旨在消除曆史上的身份限制,如早期的財産、性别或種族歧視。
主要特點
曆史與發展
近代普選制起源于18-19世紀的民主運動,如英國1832年改革法案和美國的選舉權擴展。早期僅限男性或特定群體,後逐步擴展至全民。中國現行選舉制度也體現了廣泛性,99.97%的18歲以上公民享有選舉權,參選率超90%。
實際應用與意義
普選制是民主政治的基礎,通過代議制賦予政權合法性。例如,中國人大代表選舉雖非完全西式普選,但注重各民族、地區代表的平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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