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ystem of universal election
普通选举制(General Electoral System)指公民普遍享有平等选举权的政治制度,其核心是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不受财产、性别、种族等因素限制参与选举。英文对应术语为"Universal Suffrage" 或"General Electoral System",强调选举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其核心特征包括:
普遍性原则(Universality)
除法定限制(如年龄、国籍、精神状况)外,所有成年公民均享有选举权。例如,中国《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平等性原则(Equality)
每位选民在选举中拥有同等价值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这排除了基于身份或财产的复数投票制。
直接性原则(Directness)
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或公职人员,而非通过间接选举人(如选举人团制度)。现代民主国家多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模式。
无记名投票(Secret Ballot)
采用匿名投票方式(如投票站填写选票),保障选民自由表达意愿,避免胁迫或贿选干扰。
该制度起源于19世纪欧美民主运动,旨在打破贵族或特权阶层对政治权力的垄断。牛津大学出版社的《牛津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公民普遍享有参与选举立法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的权利,不受财产、性别或种族歧视"(Oxford Dictionary of Law)。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亦明确:"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体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 21)。
普通选举制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基石,通过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实现政权合法性与公共政策代表性的统一。
普通选举制(又称普选制)是指成年公民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制度,其核心是保障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核心原则
普通选举制强调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即所有成年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均享有选举权。这一制度旨在消除历史上的身份限制,如早期的财产、性别或种族歧视。
主要特点
历史与发展
近代普选制起源于18-19世纪的民主运动,如英国1832年改革法案和美国的选举权扩展。早期仅限男性或特定群体,后逐步扩展至全民。中国现行选举制度也体现了广泛性,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参选率超90%。
实际应用与意义
普选制是民主政治的基础,通过代议制赋予政权合法性。例如,中国人大代表选举虽非完全西式普选,但注重各民族、地区代表的平衡分配。
如需进一步了解选举程序或各国差异,中的具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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