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inary trustee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普通受托人(Ordinary Trustee)是英美法系中受托人制度的基礎類型,指依照信托協議或法律規定接受委托人授權,以合理謹慎标準管理信托財産的民事主體。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法定謹慎義務标準
普通受托人需履行"普通謹慎人标準"(Prudent Person Rule),即在管理信托財産時應達到理性人在處理自身事務時通常具備的謹慎程度。例如投資決策需符合市場常規操作,不得進行高風險投機行為。
權限與責任範圍
相較于專業受托人(Professional Trustee),普通受托人的權責受到更嚴格限制。根據《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8章,其不得收取管理報酬(除非信托文件特别約定),且主要適用于家族信托、遺囑執行等非營利性場景。
法律地位特殊性
普通受托人具有雙重身份屬性:既是信托財産的名義所有權人,又是受益人權益的守護者。這種法律拟制關系要求其必須嚴格遵循"禁止自我交易原則",确保信托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
該概念與大陸法系中的"受托人"存在本質區别:英美法強調普通受托人的衡平法義務,即除了合同約定責任外,還需承擔法院通過判例确立的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典型判例參考英國最高法院2013年"Pitt v Holt"案确立的過失賠償标準。
普通受托人是受托人分類中的基礎類型,其定義和特點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說明:
基本定義
普通受托人是指基于財産授予人(委托人)的直接委任而産生的受托人。與司法受托人(法院指定)和公職受托人(政府委派)不同,普通受托人的産生完全依賴于委托人的自主授權,常見于民事信托、委托合同等場景。
産生方式與法律地位
根據說明,普通受托人通過委托合同或信托契約确立,無需經過司法或行政程式。其法律地位體現為對信托財産的“法律上的所有權”,即根據約定行使財産管理權,但需以委托人利益為出發點。
核心職責與義務
普通受托人需履行以下義務(綜合、3、6、11):
與其他受托人的區别
| 類型 | 産生方式 | 適用場景 | 典型示例 |
|------------|------------------------|------------------------|------------------------|
| 普通受托人 | 委托人直接委任 | 民事信托、私人委托 | 資産管理公司、親友受托 |
| 司法受托人 | 法院指定 | 訴訟、遺産糾紛 | 破産管理人 |
| 公職受托人 | 政府機構委派 | 公共事務管理 | 政府托管機構 |
補充說明:普通受托人既可以是專業機構(如信托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如遺産執行人),但必須符合法定民事行為能力要求。若違反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嚴重時可能被委托人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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