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通"一詞在漢英詞典中的解釋具有多重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和《牛津漢英詞典》的權威定義,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法律語境
指已婚者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對應英文"adultery"。該行為在我國《刑法》第258條被定義為破壞婚姻家庭罪的表現形式,但現行法律已取消通奸罪,轉為道德規範範疇。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侵權法重述》将其定義為"voluntary sexual intercourse between a married person and someone other than that person's spouse"。
曆史語義
在古漢語中特指秘密的政治勾結,如《史記·李斯列傳》記載的"私通敵國",對應英文"collusion"。《辭海》收錄此義項時強調其"非公開的非法往來"特質,常見于外交文書和古典文獻。
宗教倫理
基督教教義中視為違反十誡的罪孽,《聖經·利未記》20:10明确禁止,英文作"fornication"。香港聖公會《教理問答》将其界定為"婚姻關系外的性行為",與佛教《四分律》中的"波羅夷罪"形成跨宗教倫理共識。
上述解釋綜合參考了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牛津大學出版社《漢英大詞典》及中國法律出版社《刑法釋義》等權威文獻。具體法律條款可在中國政府網(www.gov.cn)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原文,宗教教義參照各宗教團體官網發布的正式文本。
“私通”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秘密勾結或私下交往
指暗中與他人(通常指敵對勢力或非正當關系方)進行不正當聯繫。例如:“私通敵寇”“蕃王不宜私通賓客”()。這一用法常見于曆史或政治語境,帶有貶義,如《文明小史》中“私通反叛”即為此意()。
通奸
指非夫妻關系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屬于法律或道德上的禁忌。例如《韓非子》記載“燕人其妻有私通於士”(),《史記》中也提到“太後私通呂不韋”()。
詞源與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先秦文獻,如《韓非子》,後沿用至明清小說()。其含義從“秘密勾結”逐漸擴展到指代男女不正當關系。
法律與道德性質
在古代,私通可能涉及刑罰,如“私通敵國”可定罪();現代多用于道德譴責或文學描寫,如巴金《家》中的例句()。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史記》《資治通鑒》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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