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law mortgage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在普通法(Common Law)體系中,"抵押"對應的英文術語為Mortgage,其法律内涵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Mortgage 指債務人(抵押人,Mortgagor)為擔保債務履行,将特定財産的法定産權(Legal Title) 轉移給債權人(抵押權人,Mortgagee),同時約定債務清償後財産權利自動回歸抵押人的擔保形式。其本質是附解除條件的産權轉移,而非單純設立物權負擔(如大陸法系的抵押概念)。
抵押人将財産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抵押權人名下,但抵押權人僅享有"擔保性權益"(Security Interest),非完全所有權。債務清償前,抵押權人可行使止贖權(Foreclosure)變現財産。
抵押人通常保留財産占有權和使用權(Possession),除非協議明确約定或出現違約(Default)。此點區别于質押(Pledge)的占有轉移要求。
即使債務到期未清償,抵押人仍享有衡平法賦予的回贖權,即在止贖程式完成前隨時清償債務本息以取回財産。該權利不可被協議剝奪。
術語溯源:Mortgage 源于古法語 "Mort Gage"(字面意為"死亡契約"),喻指債務清償則契約"消亡",否則財産權利"死亡"(永久轉移)。
權威文獻參考
(注:因版權限制,具體鍊接需通過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HeinOnline獲取,或查閱紙質文獻。)
根據中國法律體系中的相關規定,結合搜索結果,關于“抵押”的核心定義及特征如下: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在不轉移財産占有的情況下,将特定財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是為擔保債務履行而設立,不轉移財産占有,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普通法上的抵押”可能指向英美法系中的抵押制度。需注意:
由于搜索結果未涵蓋普通法具體條款,建議通過英美法系法律文獻進一步了解其抵押規則。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普通法相關内容,可參考《民法典》或咨詢專業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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