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offer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法】 offer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普通發價”對應的英文術語為ordinary offer 或general offer,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指一方當事人(發價人)向特定或不特定對象發出的、内容具體确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在于,一旦受要約人有效接受(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以下是詳細解析:
内容具體确定
普通發價需包含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如标的物、數量、價格等),确保受要約人可據此直接承諾。例如,供應商向客戶發送列明商品型號、單價、交貨時間的書面報價即構成有效發價。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元照英美法詞典》"offer"詞條釋義。
受約束的意思表示
發價人必須明确表示願按發價條件訂立合同。若表述含糊(如“僅供參考”),則可能被認定為要約邀請(invitation to treat),例如商品價籤、拍賣公告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Black's Law Dictionary》"firm offer"條款。
類型 | 普通發價 (Ordinary Offer) | 要約邀請 (Invitation to Treat) |
---|---|---|
法律性質 |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締約提議 | 無約束力的交易磋商邀請 |
典型場景 | 書面報價單、投标文件 | 商品陳列、廣告、招标公告 |
效力 | 接受後合同成立 | 需對方發出要約方能進入締約程式 |
來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 Article 15-17;《合同法》第20條。
第14-24條明确發價的定義、生效、撤回及撤銷規則。
"offer"詞條釋為“要約,發價”,強調其“創設合同關系的能力”。
第14條界定國際貨物買賣中的發價構成要件。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外鍊,建議通過官方數據庫如北大法寶 或全國人大網 查詢法規原文。)
“普通發價”是國際貿易和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其含義可以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義
普通發價(General Offer)指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交易要約,即發盤人(賣方或買方)以統一條件向潛在交易對象提出合作意向。例如,某公司公開宣布以固定價格出售一批商品,任何接受該條件的人均可成交,這種面向大衆的報價即屬于普通發價。
與相關術語的對比
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相關原則,普通發價需滿足明确交易條件(如價格、數量)、表明受約束意願等要件,才能構成有效要約。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成立。
普通發價強調交易條件對公衆開放,區别于針對特定對象的報價,常見于公開招标、大宗商品貿易等場景。其英語對應詞為“general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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