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eneral offer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法】 offer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普通发价”对应的英文术语为ordinary offer 或general offer,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指一方当事人(发价人)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在于,一旦受要约人有效接受(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以下是详细解析:
内容具体确定
普通发价需包含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价格等),确保受要约人可据此直接承诺。例如,供应商向客户发送列明商品型号、单价、交货时间的书面报价即构成有效发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元照英美法词典》"offer"词条释义。
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发价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按发价条件订立合同。若表述含糊(如“仅供参考”),则可能被认定为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例如商品价签、拍卖公告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Black's Law Dictionary》"firm offer"条款。
类型 | 普通发价 (Ordinary Offer) | 要约邀请 (Invitation to Treat) |
---|---|---|
法律性质 |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提议 | 无约束力的交易磋商邀请 |
典型场景 | 书面报价单、投标文件 | 商品陈列、广告、招标公告 |
效力 | 接受后合同成立 | 需对方发出要约方能进入缔约程序 |
来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Article 15-17;《合同法》第20条。
第14-24条明确发价的定义、生效、撤回及撤销规则。
"offer"词条释为“要约,发价”,强调其“创设合同关系的能力”。
第14条界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发价构成要件。
(注:因平台限制无法提供直接外链,建议通过官方数据库如北大法宝 或全国人大网 查询法规原文。)
“普通发价”是国际贸易和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其含义可以从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义
普通发价(General Offer)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交易要约,即发盘人(卖方或买方)以统一条件向潜在交易对象提出合作意向。例如,某公司公开宣布以固定价格出售一批商品,任何接受该条件的人均可成交,这种面向大众的报价即属于普通发价。
与相关术语的对比
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相关原则,普通发价需满足明确交易条件(如价格、数量)、表明受约束意愿等要件,才能构成有效要约。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成立。
普通发价强调交易条件对公众开放,区别于针对特定对象的报价,常见于公开招标、大宗商品贸易等场景。其英语对应词为“general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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