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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陪審員英文解釋翻譯、普通陪審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mon juror

分詞翻譯:

普通的英語翻譯: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陪審員的英語翻譯: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普通陪審員"(Pǔtōng Péishěnyuán)指依法從公民中隨機選任,參與特定案件審理但不具備專業法官資格的非職業審判人員。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職能如下:


一、中文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普通陪審員指經法定程式選任,在基層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時,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行使審判權的公民。其權限限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建議,不單獨承擔裁判職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18)。


二、英文對應術語

英文譯為"Lay Juror" 或"Lay Assessor",強調其非專業司法身份:


三、職能特點

  1. 參審範圍

    僅參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或當事人申請陪審的一審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

  2. 權限邊界

    在合議庭中與法官共同審查證據、認定事實,但對法律適用僅有建議權,無最終裁決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細則》)。


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4/5b46a4ad3c2845d4a92fca45b3d31d0c.s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參審工作細則》: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4321.html

  3.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修訂版),"Lay Juror"詞條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陪審員”通常指依法參與案件審判的非職業審判人員,即人民陪審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人民陪審員是由法定程式産生的公民代表,參與法院審判活動,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其制度旨在體現司法民主,保障公衆對司法的參與和監督。

二、主要職責

  1. 庭前準備: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況,為庭審和合議做準備。
  2. 參與庭審:在法庭調查階段發問,協助查明事實,确保審理的全面性。
  3. 合議與表決:在合議庭中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4. 監督與建議:對裁判文書進行審核,對法院工作提出改進建議。

三、擔任條件

需滿足以下硬性要求():

四、權利與義務

五、作用與意義

  1. 促進司法公正:通過公衆視角補充法官的專業判斷,減少審判偏差。
  2. 強化監督:作為“不穿法袍的法官”,監督司法過程,提升公信力。
  3. 普及法律:通過參與審判,增強公衆對法律的理解和信任。

注:人民陪審員通常參與一審普通程式案件,特别在涉及公共利益、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需組成大合議庭(3名法官+4名陪審員),但陪審員僅參與事實認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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