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juror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普通陪審員"(Pǔtōng Péishěnyuán)指依法從公民中隨機選任,參與特定案件審理但不具備專業法官資格的非職業審判人員。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職能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普通陪審員指經法定程式選任,在基層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時,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行使審判權的公民。其權限限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建議,不單獨承擔裁判職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18)。
英文譯為"Lay Juror" 或"Lay Assessor",強調其非專業司法身份:
僅參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或當事人申請陪審的一審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
在合議庭中與法官共同審查證據、認定事實,但對法律適用僅有建議權,無最終裁決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細則》)。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4/5b46a4ad3c2845d4a92fca45b3d31d0c.shtml
“普通陪審員”通常指依法參與案件審判的非職業審判人員,即人民陪審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人民陪審員是由法定程式産生的公民代表,參與法院審判活動,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其制度旨在體現司法民主,保障公衆對司法的參與和監督。
需滿足以下硬性要求():
注:人民陪審員通常參與一審普通程式案件,特别在涉及公共利益、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需組成大合議庭(3名法官+4名陪審員),但陪審員僅參與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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