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nkrupt landlord
break; breakable; broken; cleave; damaged; defeat; destroy; torn; worn-out
producing area
【醫】 habitat; metropolis
【經】 field; origin
advocate; direct; host; indicate; main; owner; person or party concerned
【機】 master
在漢英詞典釋義中,“破産地主”對應的英文翻譯為“bankrupt landlord”,指因經濟破産失去土地所有權的地主階級成員。這一概念在中國近代史語境中特指1949年土地改革運動中,因無法維持土地經營而喪失生産資料的地主群體。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該術語的曆史演變可分為三個階段:封建時期自然經濟下的傳統地主(1800-1911)、民國時期資本主義滲透下的轉型地主(1912-1948)、新中國土改時期的破産地主(1949-1952)。根據《中國土地法大綱》實施細則,破産地主的認定需滿足連續三年無法繳納農業稅、土地面積縮減至當地平均水平以下等量化标準。
“破産地主”是特定曆史時期的階級劃分概念,其含義需結合中國土地改革背景來理解:
基本定義
指原本屬于地主階級,但因經濟破産失去土地和財産的人。這類人可能因天災、債務或經營不善導緻土地所有權喪失,但仍保留剝削思想或行為。
階級劃分标準
根據1950年《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破産地主需滿足兩個條件:
與普通地主的區别
政策待遇
在土地改革中,破産地主一般按地主階級對待,但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成分。若破産後從事勞動滿1年,可改為農民成分。
曆史演變:改革開放後,隨着階級成分制度的取消,該概念已退出實際使用,僅作為曆史研究術語存在。當前中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地主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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