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structive competition
destroy; spoil; ruin; demolish; wreck; sabotage; destruction; subversion
torpedo; wreckage
【計】 blow-up
【醫】 destruction
【經】 baffled; breach of confidence
struggle; compete; contend; rivalry; setoff; vie; competition; emulation
【計】 race
【經】 competition; competitiveness; contest; rivalry
破壞性競争(Destructive Competition)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被定義為一種以犧牲長期利益為代價、通過極端手段削弱對手的市場行為。牛津英語詞典将其描述為“企業或個體通過非理性降價、惡性營銷或資源掠奪等方式,導緻行業整體價值受損的競争模式”。
從經濟學角度,劍橋商業英語詞典指出,破壞性競争常伴隨“價格戰、産品質量下降或創新停滞”等現象,例如企業為短期市場份額大幅壓縮成本,最終損害消費者權益。世界銀行發展報告補充道,這種現象在監管缺失的行業尤為突出,可能引發“市場壟斷重組或行業生态崩潰”。
權威商業期刊《哈佛商業評論》的案例分析顯示,破壞性競争與健康競争的本質區别在于:前者追求“零和博弈”,後者緻力于“通過差異化創造增量價值”。典型特征包括違反商業倫理的挖角行為、專利惡意訴訟等。
破壞性競争(又稱"過度競争"或"惡性競争")是指企業間采取極端手段争奪市場份額,導緻行業整體利益受損的非理性競争形态。其核心特征和表現如下:
一、主要表現形式
二、關鍵判定标準 根據引用的日本學者兩角良彥理論,當競争造成的國民經濟損失超過其帶來的收益時,即構成破壞性競争。具體表現為: $$ text{競争淨收益} = text{競争收益} - text{競争損失} < 0 $$
三、形成條件
四、典型案例 包括中國彩電行業價格戰、網約車補貼大戰等,這些案例均導緻行業利潤率長期低于社會平均水平,符合中描述的"生産要素回報率持續低下"特征。
該概念最早由哈佛學派貝恩提出,後經日本學者深化研究,現已成為産業組織理論中的重要分析模型。如需了解具體行業案例或量化分析模型,可進一步查閱推薦的MBA智庫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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