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ace-breaker
destroy; spoil; ruin; demolish; wreck; sabotage; destruction; subversion
torpedo; wreckage
【計】 blow-up
【醫】 destruction
【經】 baffled; breach of confidence
peace
【法】 peace
person; this
"破壞和平者"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peace-breaker",指蓄意破壞社會穩定、挑起沖突或違背國際和平協定的個人、組織或國家。其含義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行為本質
指通過暴力、煽動、侵略或違約行為,主動破壞既有的和平狀态或國際秩序。例如:發動戰争、煽動叛亂、違反停火協議等(《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主體範圍
涵蓋個人(如恐怖分子)、非國家組織(如武裝團體)、主權國家(如侵略他國者)等主體。國際法中通常強調國家行為的歸責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條)。
法律後果
根據國際法,破壞和平可能構成"危害人類和平罪",面臨經濟制裁、軍事幹預或國際刑事審判(《聯合國憲章》第39-42條)。
《聯合國憲章》(1945)
第2條第4款明确禁止成員國使用武力破壞國際和平,違者構成"侵略行為"。
《牛津法律詞典》
定義"peace-breaker"為:"One who disturbs public order; a violator of legally established peace." 強調其對公共秩序與法律權威的挑戰。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進一步區分"破壞和平者"(peace-breaker)與"擾亂治安者"(breach of peace),前者特指系統性、大規模破壞行為。
在漢語中,"破壞和平者"常隱含道德譴責,例如:
中文 | 英文 | 區别 |
---|---|---|
破壞和平者 | Peace-breaker | 主動破壞既有和平狀态 |
和平破壞行為 | Breach of peace | 具體違法行為(如暴亂) |
侵略者 | Aggressor | 特指國家軍事入侵行為 |
例句(中英對照)
聯合國安理會認定該政權為"破壞和平者",授權采取多邊制裁。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designated the regime as a "peace-breaker", authorizing multilateral sanctions.
(來源:聯合國安理會第678號決議,1990年)
“破壞和平者”是一個具有法律和政治色彩的術語,通常指通過侵略、暴力或違反國際協議等行為威脅或破壞地區或全球和平的個人、團體或國家。以下是詳細解釋:
“破壞和平者”既是法律術語,也是政治批判工具,其具體指向需結合語境判斷。如需學術引用,建議參考國際法條文(如《羅馬規約》)或權威機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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