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ebiscte
civilian; the common people; commonalty; commoner; commons; plebeian; populace
【法】 civilian; commonalty; commoner; commons; noncombatant; people; plebs
vulgus
vote
【經】 voting
"平民表決"(plebiscite)指通過直接投票形式由全體公民對特定政治議題或領土歸屬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民主機制。該術語源于拉丁語"plebiscitum",意為"平民決議",其核心特征是全體選民直接參與政治決策過程,區别于代議制下的間接民主形式。
從法律效力層面分析,平民表決可分為三種類型:
現代應用案例顯示,加拿大1980年和1995年魁北克獨立公投均嚴格遵循《公民投票法》設定的雙重多數原則,即需同時獲得簡單多數票和選區多數支持。根據國際法院2010年科索沃獨立咨詢意見,平民表決需滿足程式合法性、投票自由度和結果明确性三項基本要件。
注:本文引證來源包括《牛津法律詞典》(第9版)、《國際公法案例評注》(劍橋大學出版社)及聯合國官方文件庫收錄的司法判例。
“平民表決”并非一個固定搭配的術語,但可以拆解為“平民”和“表決”兩部分進行綜合解釋:
平民
指普通民衆,即非特權階層或非官方身份的公民群體。這一群體通常不掌握政治或社會特殊權力,但可能通過特定方式參與公共事務。
表決
指在會議或決策過程中,通過投票、舉手等方式表達意見并形成最終決定的民主程式。其核心是“多數決”原則,常見于立法、選舉等場景。
“平民表決”可能指普通民衆直接參與決策的過程,例如:
該詞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涉及現實場景,建議參考《選舉法》等法規,或說明具體背景以便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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