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充分的證據英文解釋翻譯、不充分的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sufficient evidence; weak evidence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充分的證據的英語翻譯:
【經】 abundant proof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不充分的證據”指不足以支持某項主張、結論或達到法定證明标準的證據材料或信息集合。其核心在于證據的數量、質量或證明力存在缺陷,無法滿足特定法律程式(如定罪、裁決或認定事實)所要求的确定性程度。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術語對應角度,其詳細含義可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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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釋義:
- 證明力不足:證據本身存在瑕疵(如來源存疑、内容模糊)、相互矛盾,或雖有一定相關性但無法形成完整邏輯鍊條,導緻無法得出唯一或高度蓋然性的結論。
- 未達證明标準:在訴訟中,尤其是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或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标準下,現有證據無法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例如,僅有間接證據而無直接證據,或關鍵事實缺乏佐證。
- 量或質的欠缺:證據數量過少無法覆蓋待證事實的所有要素,或證據質量低(如傳聞證據、未經質證的證據)導緻其證明價值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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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對應術語與概念:
- Insufficient Evidence:這是最直接和常用的對應翻譯,強調證據在數量或證明力上不足以滿足法律要求。例如:“The case was dismissed due to insufficient evidence.” (該案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 Inadequate Evidence:與 insufficient 含義相近,側重指證據不充分、不適當或不完備,無法充分支持主張。
- Lack of Evidence:更強調證據的缺失或不存在,但也常用來指代整體證據不足的情況。
- Failure to Meet the Burden of Proof:從舉證責任角度闡述,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達到所需證明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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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應用場景:
- 刑事訴訟:檢察官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排除合理懷疑”,可能導緻指控被駁回或被告人被判無罪。
- 民事訴訟:原告未能提供“優勢證據”證明其主張,或被告未能充分反駁原告的初步證據。
- 行政執法:行政機關認定某行為違法或作出處罰時,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決定。
- 學術研究/調查報告:雖非嚴格法律場景,但概念相通,指收集的信息無法有力支撐研究結論或調查發現。
權威性參考來源(基于通用法律術語及詞典釋義):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Insufficient Evidence”的解釋強調其作為撤銷裁決或指示裁決的理由,指證據在法律上不足以支持某一結論或事實認定。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Insufficient Evidence”為“不足以證明一項主張或支持一項裁決的證據;特别是指,在審判中,如果理性的陪審團無法據此得出争議事實的結論,則該證據被視為不足”。
- Cambridge Law Dictionary (劍橋法律詞典):解釋“Insufficient Evidence”為“不足以證明某事為真實或支持某一法律決定的證據”。
- 法律術語标準化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文法律實踐中,“證據不足”是撤銷判決、裁定或不予認定的法定理由之一,明确指向未達到法定證明标準的狀态。
結論:“不充分的證據”在法律英語中對應“Insufficient Evidence”或“Inadequate Evidence”,其本質是證據的證明力未能滿足法律程式所要求的證明标準(如排除合理懷疑、優勢證據),導緻無法得出确定性的結論或支持特定的法律決定。這一概念是司法公正和程式正義的核心要素之一。
網絡擴展解釋
“不充分的證據”是法律領域中的常見術語,指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邏輯鍊條或證明力不足,不足以支持訴訟主張或定罪量刑。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定義與核心區别
- 與“證據不足”的差異
- 證據不足:強調證據數量或關鍵證據的缺失,例如缺少直接物證或證人證言。
- 證據不充分:指雖有證據,但證明力薄弱或邏輯不連貫,無法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标準。例如,僅有間接證據但無法形成閉環。
二、法律後果
- 民事案件
原告若提交的證據不充分,法院可能因無法認定事實而駁回訴訟請求。例如,僅有轉賬記錄但無借款合同,難以證明借貸關系成立。
- 刑事案件
檢察院若證據不充分,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可能因證據鍊斷裂(如物證與口供矛盾)判決無罪。
三、典型情形舉例
- 主要證據虛假:如關鍵證言被證實為僞造。
- 間接證據孤立:多個間接證據未形成關聯,例如僅有作案工具但無指紋或使用痕迹。
- 證據矛盾:原被告對同一事實提交相反證據,且均無法否定對方。
四、處理方式
司法機關可通過補充偵查(刑事案件)或要求當事人補證(民事案件)完善證據。若仍不充分,則需依據“疑罪從無”或“舉證責任”原則作出不利推定。
不充分的證據并非完全無證據,而是證明力未達到法律要求的“高度蓋然性”或“排除合理懷疑”标準,需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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