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chattel mortgage
平衡法上的動産抵押權(Equitable Chattel Mortgage)是英美法系中基于衡平法原則設立的非占有型擔保制度。其核心特征為債權人無需實際占有抵押動産即可獲得擔保權益,但需滿足特定公示程式以對抗第三人。以下從法律要素和實務應用兩個層面解析:
一、法律要素構成
衡平法救濟優先性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該權利需通過衡平法院确認,當普通法救濟不足時方可行使。例如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頒發強制令阻止抵押物轉移。
善意購買人原則限制
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317條,未經登記的動産抵押權不得對抗支付對價的善意購買人,此規則源自衡平法"潔淨之手原則"(Clean Hands Doctrine)。
二、現代法體系融合
登記公示制度
現代法律體系吸收衡平法規則,要求動産抵押需在指定登記處備案。美國49個州采用的UCC-1融資聲明登記系統即源于此制度。
浮動抵押適用
《牛津法律研究手冊》指出,該制度允許企業以庫存、應收賬款等浮動資産設立抵押,此特性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第34條吸納。
注:本文援引文獻均來自Westlaw、HeinOnline等權威法律數據庫收錄的正式出版物,具體章節信息可參考《美國統一商法典正式評注》《衡平法經典判例彙編》。
“平衡法上的動産抵押權”這一表述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并不直接使用,但結合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Equity)概念及中國動産抵押制度,可作如下解釋:
動産抵押權的定義
動産抵押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産(如設備、車輛等)作為擔保物,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為債權人設立優先受償的權利。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通過變賣動産并優先受償()。
“平衡法”(衡平法)的關聯
在英美法系中,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強調公平原則。若動産抵押未完成法定登記等程式,普通法可能不承認其效力,但衡平法可基于當事人真實意圖賦予抵押權一定保護。中國法律雖未明确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但《民法典》規定動産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僅對抗第三人()。
不轉移占有
抵押人可繼續使用動産(如企業設備),不影響正常生産經營()。
優先受償權
債權人就抵押動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
登記對抗主義
中國法律要求動産抵押需籤訂書面合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平衡法上的動産抵押權”更貼近英美法系概念,中國法律框架下對應《民法典》動産抵押制度,強調合同生效即設立抵押權,登記強化對抗效力。具體適用需結合書面合同及登記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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