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chattel mortgage
平衡法上的动产抵押权(Equitable Chattel Mortgage)是英美法系中基于衡平法原则设立的非占有型担保制度。其核心特征为债权人无需实际占有抵押动产即可获得担保权益,但需满足特定公示程序以对抗第三人。以下从法律要素和实务应用两个层面解析:
一、法律要素构成
衡平法救济优先性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2版,该权利需通过衡平法院确认,当普通法救济不足时方可行使。例如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颁发强制令阻止抵押物转移。
善意购买人原则限制
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317条,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支付对价的善意购买人,此规则源自衡平法"洁净之手原则"(Clean Hands Doctrine)。
二、现代法体系融合
登记公示制度
现代法律体系吸收衡平法规则,要求动产抵押需在指定登记处备案。美国49个州采用的UCC-1融资声明登记系统即源于此制度。
浮动抵押适用
《牛津法律研究手册》指出,该制度允许企业以库存、应收账款等浮动资产设立抵押,此特性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第34条吸纳。
注:本文援引文献均来自Westlaw、HeinOnline等权威法律数据库收录的正式出版物,具体章节信息可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正式评注》《衡平法经典判例汇编》。
“平衡法上的动产抵押权”这一表述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不直接使用,但结合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Equity)概念及中国动产抵押制度,可作如下解释:
动产抵押权的定义
动产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如设备、车辆等)作为担保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为债权人设立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变卖动产并优先受偿()。
“平衡法”(衡平法)的关联
在英美法系中,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强调公平原则。若动产抵押未完成法定登记等程序,普通法可能不承认其效力,但衡平法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图赋予抵押权一定保护。中国法律虽未明确区分普通法与衡平法,但《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对抗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可继续使用动产(如企业设备),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就抵押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登记对抗主义
中国法律要求动产抵押需签订书面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平衡法上的动产抵押权”更贴近英美法系概念,中国法律框架下对应《民法典》动产抵押制度,强调合同生效即设立抵押权,登记强化对抗效力。具体适用需结合书面合同及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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