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amage
"賠償損失"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是指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産損害時,責任方依法以金錢或實物彌補受害方經濟損失的法律行為。其權威解釋及要素如下:
中文釋義
"賠償"指補償因己方過錯導緻的損害,"損失"涵蓋直接財産減損與可得利益喪失。該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1184條中明确列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法定強制性。
英文對應表述
權威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賠償損失"定義為:"Compensation in money or property for actual damages sustained, awarded through legal proceedings"(通過法律程式判定的以貨币或財産形式補償實際損害的賠償)。
責任構成要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損失賠償需同時滿足上述要件。
賠償範圍界定
包括:
計算标準
采用"填平原則"(Make-Whole Principle),即賠償額=實際損失金額+合理費用(如訴訟費)。國際商法實踐中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可預見性标準"。
法律依據
專業詞典
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號:侵權損害賠償範圍認定标準
例句:
買方因賣方延遲交貨索賠生産損失。
The buyer claimed compensation for production losses due to the seller's delayed delivery.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4條:違約損失賠償額包括合同履行後可得利益。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驗證的線上鍊接,本文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律出版物釋義,未添加不可驗證的網絡引用源。)
賠償損失是民事法律中一種重要的責任形式,指違約方或侵權方通過支付金錢等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産或利益損失。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特征及適用範圍等角度進行詳細說明:
基本概念
賠償損失通常指違約方因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需以金錢彌補對方所受損失。其核心是補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及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預期利益(可得利益)。
法律依據
主要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3條和第584條。其中:
以合同有效為前提
違約賠償需以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為基礎,若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可能涉及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賠償。
補償性與預見性
適用場景廣泛
不僅適用于合同違約,也涵蓋侵權行為、無效合同等民事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
損失類型
限制條件
若損失與違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或屬于不可預見的異常損失(如特殊商業風險),則可能排除在賠償範圍外。
實踐中需注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適用,可參考《民法典》第583-58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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