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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英文解釋翻譯、賠償損失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amage

相關詞條:

1.respondindamages  2.payforaloss  3.makegoodalost  4.redressdamage  5.compensationforaloss  6.damages  

例句:

  1. 她答應賠償損失
    She promised to make good the loss.
  2. 誰将賠償損失
    Who will compensate for the losses?
  3. 我想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I want to put in a claim for damages.

分詞翻譯:

償的英語翻譯:

repay

損失的英語翻譯: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專業解析

"賠償損失"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是指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産損害時,責任方依法以金錢或實物彌補受害方經濟損失的法律行為。其權威解釋及要素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1. 中文釋義

    "賠償"指補償因己方過錯導緻的損害,"損失"涵蓋直接財産減損與可得利益喪失。該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1184條中明确列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法定強制性。

  2. 英文對應表述

    權威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賠償損失"定義為:"Compensation in money or property for actual damages sustained, awarded through legal proceedings"(通過法律程式判定的以貨币或財産形式補償實際損害的賠償)。


二、核心法律要素

  1. 責任構成要件

    • 違法行為:違反合同義務或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如《民法典》第1165條)
    • 因果關系:損害結果與行為存在直接因果聯繫
    • 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損失賠償需同時滿足上述要件

  2. 賠償範圍界定

    包括:

    • 直接損失(現有財産減損,如設備損壞)
    • 間接損失(可預期利益喪失,如停工導緻的營業損失)
    • 法定例外:精神損害賠償需符合《民法典》第1183條特殊規定。
  3. 計算标準

    采用"填平原則"(Make-Whole Principle),即賠償額=實際損失金額+合理費用(如訴訟費)。國際商法實踐中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可預見性标準"。


三、權威參考來源

  1.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現納入《民法典》合同編)
  2. 專業詞典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Thomson Reuters出版)
  3. 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號:侵權損害賠償範圍認定标準


四、雙語應用示例

例句:

買方因賣方延遲交貨索賠生産損失。

The buyer claimed compensation for production losses due to the seller's delayed delivery.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4條:違約損失賠償額包括合同履行後可得利益。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驗證的線上鍊接,本文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律出版物釋義,未添加不可驗證的網絡引用源。)

網絡擴展解釋

賠償損失是民事法律中一種重要的責任形式,指違約方或侵權方通過支付金錢等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産或利益損失。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特征及適用範圍等角度進行詳細說明:

一、定義與核心内容

  1. 基本概念
    賠償損失通常指違約方因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需以金錢彌補對方所受損失。其核心是補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及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預期利益(可得利益)。

  2. 法律依據
    主要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3條和第584條。其中:

    • 第583條:明确違約方在履行義務或補救後仍造成其他損失的,需賠償。
    • 第584條:細化賠償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可得利益),但以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為限。

二、主要特征

  1. 以合同有效為前提
    違約賠償需以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為基礎,若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可能涉及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賠償。

  2. 補償性與預見性

    • 補償性:賠償目的是填補實際損失,而非懲罰違約方。
    • 預見性:損失範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後果。
  3. 適用場景廣泛
    不僅適用于合同違約,也涵蓋侵權行為、無效合同等民事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

三、賠償範圍與限制

  1. 損失類型

    • 直接損失:如財産減少、醫療費支出等實際損害。
    • 間接損失(可得利益):如合同正常履行後本可獲得的利潤。
  2. 限制條件
    若損失與違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或屬于不可預見的異常損失(如特殊商業風險),則可能排除在賠償範圍外。

四、與其他責任形式的區别

五、實務要點

實踐中需注意:

  1. 受害方需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及具體金額;
  2. 法院可能結合交易習慣、合同目的等綜合判斷“可預見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適用,可參考《民法典》第583-58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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