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end a case in court; venit et defendit
"出庭辯護"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表當事人進行法律論證和權利維護的行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對應英文"court defense",特指執業律師基于委托關系,通過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等法定形式,為刑事被告人或民事當事人争取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
該行為包含三個核心要素:第一,主體須為具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除特定簡易程式外,被告人有權委托持證律師進行辯護;第二,程式發生于正式庭審環節,區别于庭前會議或書面答辯等非正式司法程式;第三,行為内容涵蓋證據規則的運用、法律條款的援引及辯論技巧的實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中明确的辯護權實施标準。
在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需履行雙重義務:一方面根據《律師法》第38條承擔保密義務,另一方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履行忠誠義務,确保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程式參與權。中國司法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達86.7%,體現該制度在司法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出庭辯護是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階段,針對控訴方的指控進行申辯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旨在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庭辯護的核心是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從事實、證據和法律層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主張。根據,辯護是反駁控訴的法定訴訟職能,需依據《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利。例如,辯護人可能通過質疑證據合法性或提出量刑情節,主張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
強制辯護情形
根據,涉及未成年人、可能判處無期/死刑、殘疾人等案件,必須由辯護人出庭;其他案件可由被告人自行決定是否委托辯護。
法律援助機制
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辯護人的,可申請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辯護方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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