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eficium abstinendi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經】 jettison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經】 title by inheritance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抛棄繼承權"對應的規範表述為"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rights",指繼承人通過法定程式主動放棄繼承資格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該行為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
實務操作中需注意以下法律後果:
該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稱為"disclaimer of inheritance",主要法律依據可見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第2-801條,與中國立法在形式要求上存在程式性差異。
法律依據:
“抛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單方法律行為。以下從法律定義、行使條件、效力及争議焦點等方面詳細說明:
單方法律行為
抛棄繼承權隻需繼承人單方作出書面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需其他繼承人同意。其核心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地位及應繼份額,屬于對繼承權的處分行為。
身份行為屬性
盡管涉及財産權益,但因繼承權基于親屬身份關系産生,故具有身份行為的性質。
時間限制
必須于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作出,繼承開始前或遺産分割後的放棄均無效。
形式要件
需以書面形式明确表示,口頭聲明或默示行為不産生法律效力。
主體資格
行為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溯及效力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至繼承開始時,繼承人自始不享有遺産權利,亦無需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不可逆性
遺産處理前反悔需經法院審查特殊理由;遺産處理後反悔一律無效。
抛棄繼承可能導緻債務人(繼承人)財産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但法律普遍優先保護繼承人的自由意志:
抛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身份性財産權益的自主處分,法律嚴格限定其行使條件以平衡繼承自由與債權人保護。實務中需注意書面形式的完備性及時間節點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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