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eficium abstinendi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经】 jettison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经】 title by inheritance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抛弃继承权"对应的规范表述为"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rights",指继承人通过法定程序主动放弃继承资格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该行为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以下法律后果:
该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称为"disclaimer of inheritance",主要法律依据可见美国《统一遗嘱认证法典》第2-801条,与中国立法在形式要求上存在程序性差异。
法律依据:
“抛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以下从法律定义、行使条件、效力及争议焦点等方面详细说明:
单方法律行为
抛弃继承权只需继承人单方作出书面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需其他继承人同意。其核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地位及应继份额,属于对继承权的处分行为。
身份行为属性
尽管涉及财产权益,但因继承权基于亲属身份关系产生,故具有身份行为的性质。
时间限制
必须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开始前或遗产分割后的放弃均无效。
形式要件
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口头声明或默示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主体资格
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溯及效力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自始不享有遗产权利,亦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不可逆性
遗产处理前反悔需经法院审查特殊理由;遗产处理后反悔一律无效。
抛弃继承可能导致债务人(继承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法律普遍优先保护继承人的自由意志:
抛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身份性财产权益的自主处分,法律严格限定其行使条件以平衡继承自由与债权人保护。实务中需注意书面形式的完备性及时间节点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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