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iver of succession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經】 jettison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抛棄繼承”指繼承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財産及債務的法定繼承權利,其核心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該行為需滿足三個要件:
意思表示明确性
繼承人必須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或遺産管理人作出放棄聲明,體現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自治原則(《民法典》第1124條,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2683...)。
不可撤銷性
一旦完成法定程式,抛棄繼承不得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3〕18號)強調該行為具有終局效力,避免損害其他債權人權益(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
權利義務同步消滅
根據物權編相關規定,繼承人抛棄繼承後,既免除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也喪失對遺産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民法典》第1161條,來源:中國法院網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3...)。
國際比較法層面,該制度與英美法系“disclaimer of inheritance”存在程式差異,例如中國要求必須通過法院确認,而美國部分州允許公證放棄(參見《比較繼承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4版)。
抛棄繼承(又稱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通過書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單方法律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或争議處理,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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