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lank power of attorney; invested with full authority
"授予全權"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互譯中對應"grant plenary authority"或"confer full powers",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權力完整性(牛津法律詞典) 指通過正式文書将特定領域内完整的決策權、執行權賦予個人或機構,區别于部分授權(partial authorization)。典型場景如國家元首向外交特使頒發《全權證書》(Full Powers)。
法律效力要件(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 在國際法框架下,全權授予需滿足:經國家機關正式籤發、載明具體權限範圍、加蓋官方印章等法定形式。該授權使代理人籤署的條約産生約束力。
責任對應機制(美國法律協會《代理法重述》) 全權授予伴隨"不可撤銷授權"(irrevocable proxy)特征,要求授權方承擔代理行為的全部法律後果,同時代理人須遵循"誠信義務"(fiduciary duty)原則。
該術語常見于國際條約締結(如雙邊投資協定)、企業并購授權(M&A power of attorney)、遺産管理委托等法律場景,其英語對應詞"plenipotentiary"源自拉丁語"plenus"(完整)+"potentia"(權力)的詞源組合。
“授予全權”指将處理某項事務的全部權力委托給他人或機構,使其能獨立決策和執行。以下是具體解析:
核心定義
“全權”指完整的決策權和執行權,被授權者無需再向授予者請示即可直接行動(如籤訂協議、調配資源等)。例如:公司可授予項目經理全權負責某項目的資金使用和人員安排。
與普通授權的區别
典型使用場景
常見于法律委托(如訴訟代理全權委托書)、外交事務(全權代表籤署條約)、企業管理(分公司負責人全權運營)等需要高效決策的場合。
注意事項
授予全權需通過書面協議明确權限範圍,避免因權力濫用引發糾紛。例如委托書中需寫明“是否包含和解權”“資金額度限制”等具體條款。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