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dicator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判決者"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djudicator",指具有法定職權對争議事項作出最終裁斷的主體。該詞常見于司法裁判、仲裁程式等場景,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權責特征
判決者的核心職能是根據法律事實與證據材料行使裁量權,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adjudicator為"通過法定程式審查争議并作出具有約束力決定的主體"。中國《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印證了判決者的基本權責框架。
主體類型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釋義,判決者包含但不限于:法院系統的法官(judge)、仲裁機構的仲裁員(arbitrator)、行政聽證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等。中國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審判員、中級以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均屬于法定判決者群體。
程式要件
判決者須遵循法定程式規則,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2條要求判決需包含事實認定與法律結論,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同樣規定判決書應載明争議焦點、證據認定等内容。這些程式規範确保了判決者裁量權的有序行使。
“判決者”指在特定場景中依據規則或法律對争議、案件進行判斷并作出最終裁決的主體。該詞可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司法領域的核心角色
在司法體系中,判決者通常指法官或審判機關,負責通過審理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例如法院對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判決。這一過程包含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及結果裁量。
非司法場景的裁決主體
• 體育競賽中,裁判員作為判決者依據比賽規則判定運動員行為是否合規。
•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也可視為特殊類型的判決者,通過仲裁程式解決糾紛。
詞義構成解析
“判”字包含斷定(如判明)、區分(如判若鴻溝)與裁決(如判案)三層含義;“決”則強調最終決定。兩者結合突顯裁決的權威性和終局性。
與“審判者”的細微差異
“審判者”更側重審理與判決的全過程(如法庭調查、辯論等環節),而“判決者”更聚焦裁決行為本身。但在實際使用中二者常可互換。
需注意的是,不同文化或曆史背景下(如清代司法文獻中的判例),判決者的具體職能可能存在差異,但其核心特征始終是依據既定标準作出權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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