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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判決的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dicial lien

分詞翻譯:

判決的英語翻譯: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判決的留置權(Judicial Lien)詳解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性質

“判決的留置權”指債權人通過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程式,對債務人特定財産享有的法定擔保權益。其核心特征為:

  1. 司法創設性:基于生效判決或裁定産生,區别于當事人約定的留置權(如合同留置權)。
  2. 財産特定性:通常針對債務人名下不動産或動産(如車輛、設備),需通過查封、扣押等程式固定标的物。
  3. 優先受償權:債權人有權在財産變價款中優先受償,順位一般次于法定優先權(如稅款、工資)。

二、權利設立與實現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0條,留置權成立需滿足“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産”要件,但判決留置權屬例外情形:

  1. 判決生效為前提:債權人需取得勝訴判決或仲裁裁決,并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2. 財産控制程式:法院通過查封、扣押等措施限制債務人處分財産,形成“拟制占有”。
  3. 公示要求:不動産需登記查封(《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動産以扣押清單公示。

三、與一般留置權的區别

對比項 判決留置權 一般留置權
權利來源 司法裁判(法定) 合同約定或事實行為(意定)
占有方式 通過司法機關強制控制 債權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適用範圍 可針對不動産及未占有動産 僅限債權人已合法占有的動産

四、典型應用場景

  1. 債務執行:債務人拒不履行金錢債務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查封其房産,拍賣後優先受償(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例最高法執複18號)。
  2. 跨境執行:根據《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公約》,勝訴方可請求財産所在地國法院承認判決并設立留置權。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0-240條(全國人大法律庫)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執行程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3.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章:擔保交易 §9-109(a)(1)(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4. 《元照英美法詞典》"judicial lien"詞條(北京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留置權是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指當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若涉及“判決的留置權”,通常指法院在司法程式中确認或執行留置權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留置權的核心概念

  1. 法定性:留置權直接源于法律規定,無需當事人約定(如《民法典》相關規定),屬于法定擔保物權。
  2. 適用範圍:僅適用于動産,且需與主債權存在牽連關系(企業間留置可例外)。
  3. 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留置財産,優先獲得債務清償。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三、司法判決中的留置權

在法院判決中,若确認留置權有效,通常體現為:

  1. 确認占有合法性:法院審查債權人占有動産的依據(如合同)是否合法。
  2. 寬限期設定:判決可能要求債務人在2個月以上寬限期内履行債務,逾期則允許債權人處置財産。
  3. 執行優先受償:若債務人仍不履行,法院可支持債權人通過拍賣等方式實現優先受償,并需将剩餘價款返還債務人。

四、限制與例外

“判決的留置權”強調司法機關對留置權合法性及執行程式的确認,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44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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