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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判决的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judicial lien

分词翻译:

判决的英语翻译: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经】 adjudication; findings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专业解析

判决的留置权(Judicial Lien)详解

一、术语定义与法律性质

“判决的留置权”指债权人通过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法定担保权益。其核心特征为:

  1. 司法创设性:基于生效判决或裁定产生,区别于当事人约定的留置权(如合同留置权)。
  2. 财产特定性:通常针对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或动产(如车辆、设备),需通过查封、扣押等程序固定标的物。
  3.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权在财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顺位一般次于法定优先权(如税款、工资)。

二、权利设立与实现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留置权成立需满足“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要件,但判决留置权属例外情形:

  1. 判决生效为前提:债权人需取得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2. 财产控制程序:法院通过查封、扣押等措施限制债务人处分财产,形成“拟制占有”。
  3. 公示要求:不动产需登记查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动产以扣押清单公示。

三、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

对比项 判决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
权利来源 司法裁判(法定) 合同约定或事实行为(意定)
占有方式 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控制 债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适用范围 可针对不动产及未占有动产 仅限债权人已合法占有的动产

四、典型应用场景

  1. 债务执行:债务人拒不履行金钱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封其房产,拍卖后优先受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例最高法执复18号)。
  2. 跨境执行: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胜诉方可请求财产所在地国法院承认判决并设立留置权。

权威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240条(全国人大法律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3.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9章:担保交易 §9-109(a)(1)(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4. 《元照英美法词典》"judicial lien"词条(北京大学出版社)

网络扩展解释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指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若涉及“判决的留置权”,通常指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确认或执行留置权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留置权的核心概念

  1. 法定性:留置权直接源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约定(如《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2.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动产,且需与主债权存在牵连关系(企业间留置可例外)。
  3.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财产,优先获得债务清偿。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三、司法判决中的留置权

在法院判决中,若确认留置权有效,通常体现为:

  1. 确认占有合法性:法院审查债权人占有动产的依据(如合同)是否合法。
  2. 宽限期设定:判决可能要求债务人在2个月以上宽限期内履行债务,逾期则允许债权人处置财产。
  3. 执行优先受偿:若债务人仍不履行,法院可支持债权人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优先受偿,并需将剩余价款返还债务人。

四、限制与例外

“判决的留置权”强调司法机关对留置权合法性及执行程序的确认,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第4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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