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ke a clean breast of
be free with; candor; confess; frankness; make a clean breast
make a confession; own up; unreserve
【法】 judicial confession
confess; confess to doing sth.
【法】 admissions; alleged confession; avow; avowal; confess
"坦白供認"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在漢英詞典中的解釋呈現多維度語義特征。根據《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該短語的核心含義包含三個遞進層次:
語義構成
"坦"取"平坦、無遮蔽"之意,對應英文"frank";"白"指"清楚陳述",組合成"坦白"即"to confess frankly"。"供認"在《牛津法律術語漢英雙解詞典》中被定義為"voluntarily admitting facts",強調在司法程式中的主動性。
法律適用性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将其界定為"犯罪嫌疑人如實陳述犯罪事實的行為",對應英美法系的"guilty plea"制度,但在程式效力上存在差異。美國法學會《法律重述:刑事程式》指出,該行為可能觸發"plea bargaining"(認罪協商)機制。
語用差異
日常語境中,《劍橋漢英雙解詞典》收錄的非正式用法包含"to come clean"(完全交代)和"to own up"(承認錯誤),相較法律術語更具情感色彩。語言學研究表明,該短語在跨文化交際中呈現"高語境→低語境"的語義遷移特征。
根據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坦白”與“供認”在刑事法律中有明确區分,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概念
坦白指犯罪嫌疑人被動歸案後(如被傳訊、逮捕等),如實供述已被司法機關懷疑或發覺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其本質是被動交代罪行,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
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67條,坦白可從輕處罰;若因坦白避免特别嚴重後果,可減輕處罰。
核心概念
供認指在确鑿證據面前(如被逮捕後或審判中),犯罪嫌疑人被迫承認罪行的行為。與坦白不同,供認強調被迫性,通常發生在證據鍊完整、無法抵賴的情況下。
法律意義
供認更多作為定罪證據使用,而非法定從輕情節。例如,供認不諱(成語)體現對罪責的承認态度,可能影響量刑但無直接法定減刑依據。
對比項 | 坦白 | 供認 |
---|---|---|
歸案方式 | 被動歸案(如被傳喚、逮捕) | 可能被動或處于審判階段 |
證據充分性 | 僅有懷疑,尚無确鑿證據 | 證據确鑿,無法抵賴 |
供述主動性 | 如實交代但非主動投案 | 被迫承認 |
法律後果 | 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 主要作為證據,無直接減刑規定 |
如需進一步了解量刑細則,可參考《刑法》第67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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