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ceptor for honor
attend; engage; enter; join; participate; take part in; partake in
【經】 take part in
acceptor
【經】 accepter; acceptor
在票據法律關系中,"參加承兌人"(英文:acceptor for honor)是一個特定概念,指彙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時,由票據關系人以外的第三方介入,承諾在彙票到期時承擔付款責任的主體。其核心特征如下:
非票據債務人身份
參加承兌人并非彙票原有的付款人或承兌人,而是在彙票遭拒付後,為維護特定票據債務人(如出票人或背書人)的信用而主動介入的第三方。其行為屬于"輔助票據債務人"性質。
法定條件觸發
根據《票據法》規定,參加承兌需滿足兩個前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8條、第52條衍生原則)
責任範圍限定
參加承兌人僅對其明确表示擔保的票據債務人承擔付款責任,而非對全體票據關系人負責(《票據法司法解釋》第56條參照)。
持票人權利主張
持票人須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付後方可向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參加承兌人的付款可消滅彙票上所有後手債務人的責任。
概念 | 參加承兌人 | 普通承兌人 |
---|---|---|
身份性質 | 票據關系外的第三方介入 | 票據指定的付款人 |
責任觸發條件 | 彙票被拒絕承兌後 | 彙票到期日 |
權利來源 | 自願擔保特定債務人信用 | 票據文義記載的付款義務 |
參加承兌制度通過引入第三方信用保障,降低了票據流通中的信用風險,尤其在國際貿易彙票結算中具有維護商業信用的重要功能。例如,當進口商(付款人)拒絕承兌時,銀行作為參加承兌人介入可避免出口商(持票人)遭受損失。
術語對照參考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術語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
《元照英美法詞典》"acceptor for honor"條目(北京大學出版社)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彙票本票公約》第55條(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
參加承兌人是指當彙票被拒絕承兌或無法正常承兌時,由預備付款人或第三方介入,代替原付款人完成承兌行為的票據債務人。其核心作用是維護票據信用,推遲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具體解析如下:
例如,A公司開出一張彙票,B銀行為付款人。若B銀行拒絕承兌,C公司(預備付款人)作為參加承兌人介入承兌,持票人需等待彙票到期後向C公司主張付款,而非立即行使追索權。
數據來源:綜合(法師兄)、(愛問知識人)、(正保會計網校)、(華律網)、(考試資料網)等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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