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cceptor for honor
attend; engage; enter; join; participate; take part in; partake in
【经】 take part in
acceptor
【经】 accepter; acceptor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参加承兑人"(英文:acceptor for honor)是一个特定概念,指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时,由票据关系人以外的第三方介入,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其核心特征如下:
非票据债务人身份
参加承兑人并非汇票原有的付款人或承兑人,而是在汇票遭拒付后,为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信用而主动介入的第三方。其行为属于"辅助票据债务人"性质。
法定条件触发
根据《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需满足两个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8条、第52条衍生原则)
责任范围限定
参加承兑人仅对其明确表示担保的票据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而非对全体票据关系人负责(《票据法司法解释》第56条参照)。
持票人权利主张
持票人须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付后方可向参加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参加承兑人的付款可消灭汇票上所有后手债务人的责任。
概念 | 参加承兑人 | 普通承兑人 |
---|---|---|
身份性质 | 票据关系外的第三方介入 | 票据指定的付款人 |
责任触发条件 | 汇票被拒绝承兑后 | 汇票到期日 |
权利来源 | 自愿担保特定债务人信用 | 票据文义记载的付款义务 |
参加承兑制度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保障,降低了票据流通中的信用风险,尤其在国际贸易汇票结算中具有维护商业信用的重要功能。例如,当进口商(付款人)拒绝承兑时,银行作为参加承兑人介入可避免出口商(持票人)遭受损失。
术语对照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术语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元照英美法词典》"acceptor for honor"条目(北京大学出版社)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55条(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
参加承兑人是指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无法正常承兑时,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方介入,代替原付款人完成承兑行为的票据债务人。其核心作用是维护票据信用,推迟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具体解析如下:
例如,A公司开出一张汇票,B银行为付款人。若B银行拒绝承兑,C公司(预备付款人)作为参加承兑人介入承兑,持票人需等待汇票到期后向C公司主张付款,而非立即行使追索权。
数据来源:综合(法师兄)、(爱问知识人)、(正保会计网校)、(华律网)、(考试资料网)等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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