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gnore the bill
indictment; petition; record
【法】 bill; bill of complaint; extract; memorial
【法】 off the docket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诉状不予受理”指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审理的程序性决定。其核心含义和英文对应如下:
程序性驳回
指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而非实体审判阶段)作出的裁定,意味着案件未进入正式审理流程。英文表述为“Dismissal of Complaint” 或“Rejection of Lawsuit Filing”,强调法院对诉状的形式审查结果(如原告不适格、不属于受案范围等)。
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124条,法院需在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诉状缺乏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或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等,可裁定不予受理(“Not Entertained”)。英文法律文献中常描述为“The court refuses to docket the case”。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及Black's Law Dictionary:
指驳回起诉但不禁止重新起诉(如因程序瑕疵),部分对应“不予受理”后可补充材料再诉的情形。
强调法院拒绝接受诉状文件的程序行为,直译“诉状不予接受”。
权威来源:
《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修订版)第1528页“dismissal”条目;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leading" 释义。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关键差异 |
---|---|---|
诉状不予受理 | Dismissal of Complaint | 立案前的程序驳回,未进入审理阶段 |
驳回起诉 | Dismissal of Action | 立案后因程序问题终止审理 |
驳回诉讼请求 | Rejection of Claims | 实体审理后判决原告败诉 |
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可: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122-124条(权威法律文本)。
法律出版社,2023年修订版(专业法律工具书)。
Thomson Reuters出版(国际权威法律辞典)。
(注:因未提供可验证的真实链接,此处仅标注来源名称及出版信息,符合用户要求。)
“诉状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材料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作出的从程序上拒绝立案的司法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不予受理是程序性裁定,发生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其核心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否定,而非对实体权利的判断。
不属于法院管辖
起诉条件不满足
程序性限制
刑事案件的例外
如需具体案例分析或进一步法律依据,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7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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