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ublic trust
commonality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公共信托(Public Trust) 指政府或公共機構作為受托人,為公共利益管理特定資源或權力的法律機制。其核心在于政府基于公衆的信任,對自然資源(如水源、土地、空氣)或公共資産行使管理職責,确保這些資源不被濫用或私有化,而是服務于全體公民的長期福祉。
政府作為受托人,對公共資源負有“忠實義務”與“謹慎管理義務”,必須優先保障環境可持續性與公衆使用權。例如,美國通過《清潔水法》将河流湖泊納入公共信托保護範圍,禁止政府擅自出讓污染權(美國環境保護署,2023)。
公共信托資源不得被政府完全私有化或永久轉讓。中國《信托法》第60條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需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确保資産用于教育、環保等公共利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1)。
在英美法系中,該概念源于羅馬法“公共物”(res publicae),後由英國普通法繼承,強調政府對潮間帶、通航水域等資源的托管責任(《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私人信托服務于特定受益人(如家族成員),而公共信托的受益人為不特定公衆,且政府受托權力受司法審查約束(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統一信托法典》第405條)。
加州最高法院在“國家奧杜邦協會訴洛杉矶市案”(1983)中确立:政府必須将水資源作為公共信托資産,平衡經濟開發與生态保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産公約》要求締約國将遺産地納入公共信托框架,禁止損害其“突出普遍價值”(第4條)。
(注:因平台限制未添加超鍊接,請通過機構名稱及文獻标題檢索官方來源。)
公共信托是一種以社會公益或特定公共目的為核心的信托形式,其核心在于通過信托架構實現長期社會效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共信托屬于信托的細分類型,具有以下特征:
維度 | 公共信托 | 普通信托 |
---|---|---|
目的 | 公共利益 | 私人利益 |
受益人 | 不特定社會群體 | 指定個人或機構 |
周期 | 長期甚至永久 | 中短期為主 |
總結而言,公共信托是通過專業化資産管理實現社會目标的金融工具,兼具經濟效率與社會價值。如需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中的教育基金、環保基金等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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