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rator ad litem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法】 curator
訴訟保佐人(Litigation Curator)是大陸法系(尤其是中國法)中為特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設立的臨時性訴訟代理人。其核心功能是在訴訟中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尤其在監護人缺位或存在利益沖突時介入。以下為專業解釋:
漢英對照釋義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性質
屬法定訴訟代理人,但區别于常規監護人。其權限限于特定訴訟程式,且需經法院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7條)。主要適用于:
代理權限範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3條
典型適用情形
對比維度 | 訴訟保佐人 | 監護人 |
---|---|---|
産生方式 | 法院依職權或申請指定 | 法定/意定/指定 |
權限範圍 | 僅限特定訴訟程式 | 涵蓋人身、財産等全面管理 |
存續時間 | 訴訟終結即終止 | 持續至監護關系消滅 |
利益沖突限制 | 專門解決沖突場景 | 可能因利益沖突被撤銷代理資格 |
實體法基礎
《民法典》第31條(臨時監護制度)為訴訟保佐提供實體法依據,強調"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程式法規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确:法院應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且需審查代理人利益中立性(《民訴法解釋》第352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注:普通法系類似概念為"Guardian ad Litem"(訴訟監護人),但兩者在任命程式與職權範圍上存在法系差異。
“訴訟保佐人”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護特定當事人權益而輔助其進行訴訟行為的角色。以下從定義、功能和法律背景三方面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訴訟保佐人主要存在于日本等國的法律體系中(),其核心作用是對行為能力受限者(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的訴訟參與提供補充和保護。這類角色既包括財産管理監督,也涉及重要法律行為的同意權()。例如,日本刑事訴訟法允許保佐人擔任被告人的輔佐人,協助其行使訴訟權利,但不得違背當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職能特點
法律背景與差異
中國法律未采用“保佐”概念,而是通過監護制度實現類似功能()。而日本的保佐人制度更強調對訴訟行為的直接輔助,尤其在刑事訴訟中,保佐人可介入以平衡被告人的訴訟能力()。此外,需注意區分“訴訟保佐人”與“訴訟輔助人”(如專家輔助人),後者主要針對專業問題提供意見()。
訴訟保佐人是一種針對行為能力受限者的特殊訴訟參與角色,兼具輔助與監督職能,多見于大陸法系國家,但具體制度設計因法域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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