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rator ad litem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经】 litigation
【法】 curator
诉讼保佐人(Litigation Curator)是大陆法系(尤其是中国法)中为特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临时性诉讼代理人。其核心功能是在诉讼中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监护人缺位或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以下为专业解释:
汉英对照释义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
法律性质
属法定诉讼代理人,但区别于常规监护人。其权限限于特定诉讼程序,且需经法院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主要适用于:
代理权限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
典型适用情形
对比维度 | 诉讼保佐人 | 监护人 |
---|---|---|
产生方式 | 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指定 | 法定/意定/指定 |
权限范围 | 仅限特定诉讼程序 | 涵盖人身、财产等全面管理 |
存续时间 | 诉讼终结即终止 | 持续至监护关系消灭 |
利益冲突限制 | 专门解决冲突场景 | 可能因利益冲突被撤销代理资格 |
实体法基础
《民法典》第31条(临时监护制度)为诉讼保佐提供实体法依据,强调"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程序法规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应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且需审查代理人利益中立性(《民诉法解释》第352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注:普通法系类似概念为"Guardian ad Litem"(诉讼监护人),但两者在任命程序与职权范围上存在法系差异。
“诉讼保佐人”是法律术语,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特定当事人权益而辅助其进行诉讼行为的角色。以下从定义、功能和法律背景三方面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诉讼保佐人主要存在于日本等国的法律体系中(),其核心作用是对行为能力受限者(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的诉讼参与提供补充和保护。这类角色既包括财产管理监督,也涉及重要法律行为的同意权()。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允许保佐人担任被告人的辅佐人,协助其行使诉讼权利,但不得违背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职能特点
法律背景与差异
中国法律未采用“保佐”概念,而是通过监护制度实现类似功能()。而日本的保佐人制度更强调对诉讼行为的直接辅助,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保佐人可介入以平衡被告人的诉讼能力()。此外,需注意区分“诉讼保佐人”与“诉讼辅助人”(如专家辅助人),后者主要针对专业问题提供意见()。
诉讼保佐人是一种针对行为能力受限者的特殊诉讼参与角色,兼具辅助与监督职能,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具体制度设计因法域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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